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5月16日,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权以物抵债的裁定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65,010,824股股票作价339,616,544.58元,交付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抵偿339,616,544.58元债务。东方集团、河北公司已披露了《简式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018年5月24日,河北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河北公司持有本公司66,311,196股,持股比例为6.02%。东方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000,000股, 持股比例为 0.27% 。
河北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为河北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股权变动对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实际控制的本公司股份不产生影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也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