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就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准油股份”)参股的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新小贷”)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为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原哈密坤铭直还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沪新小贷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30、2018年3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2018-007、2018-020)。2017年12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就该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因素等情况进行了披露。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计划采取司法判决或者协商解除的方式在 2018 年 5 月 26日前解决该事项。
2018年5月24日,公司与沪新小贷签署了《〈担保函〉之解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沪新小贷,乙方为准油股份):
“一、本协议及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担保函》即正式解除;
2、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相关撤回起诉申请书等法定文本;
3、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就《担保函》的(2017)新02民初33号、34号的《民事裁决书》的诉讼案件进行撤回起诉、上诉等相关工作。
二、《担保函》解除的法律后果
双方一致同意,《担保函》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无需再履行《担保函》项下的约定义务,一方对所约定的义务不履行不需向另一方承担任何约定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就约定义务的未履行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无需为哈密坤铭直还铁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向甲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