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及其管理人员近日分别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56号、灌环罚【2018】5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56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3、对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缴纳罚款至财政账户。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57号)的主要内容:
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并缴纳罚款至财政账户。你单位罚款缴纳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的处罚金额预计不会对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华通化学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治,公司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整改措施。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目前也正在根据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因暂无法预计准确的复产时间,停产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恢复生产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