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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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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3:00。

 2、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副董事长彭兆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3人,代表股份6,674,941,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6080085%。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0094%。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6,674,941,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607999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第6项和第7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6,606,631,21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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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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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董寒冰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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