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7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做出(2015)海调确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汽汽车公司)、广胜公司、淄华公司、中谋公司、华汽投资公司、盛世花火(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地区企业商事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上企商调字(2015)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内容如下:一、中谋公司、广胜公司、淄华公司(包括雅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京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4家公司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并入淄华公司),上述公司连带责任支付华汽投资公司10亿元,2015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到账;二、华汽汽车公司放弃2015年3月20日与中谋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注资资产过户要求;三、中融基公司2015年7月30日前将持有华汽投资公司90%股权过户到中谋公司指定的盛世花火公司名下。裁定书生效后,中谋公司、广胜公司、淄华公司未履行裁定书义务,华汽投资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4日,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14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房产(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0018436号);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14947号执行裁定书,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4025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美国工业村5号厂房产权(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548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执字第14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应付承租的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5号厂房相应面积的租金。

 公司经查询得知上述房产被查封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华汽投资公司与中谋公司、淄华公司、广胜公司执行一案中,海淀法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4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于华塑公司名下的海口5号房产、中关村6号房产并扣留、提取海口5号房产的租金(以十亿元为限)。二中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402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述房产权属依据的是菲律宾争议解决中心45-2009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第五条载明:百利通公司所有而登记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房产产权(京房产权海股移字第001834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位于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美国工业村5号产权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5482号《房屋所有权证》)归属于新建业公司所有,该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到新建业公司指定主体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中关村6号房产以及海口5号房产为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依据的是海淀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543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05)海民初字第2543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两个民事调解书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5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民提字第4814号、4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至此,北京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对申请人名下的北京和海口两处房产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被撤销,申请人依法享有对北京和海口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4)二中执字第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裁定书载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房产产权和位于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美国工业村5号产权房应退回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法院查封登记于华塑公司名下的中关村6号房产以及海口5号房产的执行行为不合法。所以,华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申请人名下中关村6号房产、海口5号房产的查封行为以及扣留、提取海口5号房产租金的执行行为,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201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内容为査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房屋(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0018436号)的(2015)海执字第1494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2、撤销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内容为查封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美国工业村5号厂房产权(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5482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的(2015)海执字第1494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3、撤销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内容为扣留并提取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应付承租的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5号厂房相应面积的租金的(2015)海执字第1494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见2011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2011-055号公告、2013年3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10号公告、2014年3月1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4-018号公告、2015年2月17日、11月18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5-017号、2015-092公告、2017年7月8日、11月8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7-052号、2017-082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申请复议人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华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汽投资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惠华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淄华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胜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7)京0108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执行实施部门据以作出查封和扣留、提取租金执行行为的依据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4025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对菲律宾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的案件编号为45-2009号仲裁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编号为45-2009号仲裁裁决中对中关村6号房产以及海口5号房产权属的认定所依据的是原审法院作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25438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05)海民初字第2543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二民事调解书因涉嫌虛假诉讼已被撤销,因此,据此作出的查封华塑公司名下的中关村6号房产、海口5号房产以及扣留、提取租金的执行行为的基础法律依据已被撤销,故该执行行为应予撤销。华汽投资公司、淄华公司、广胜公司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执异32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执复46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