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及前次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原告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山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16.6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石化科技园
2、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
3、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三、诉讼裁定情况
2018年3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2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有山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辖终5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处理正确,故原审裁定应予维持。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有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民辖终56号。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5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