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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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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8-01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公司为原告;二审公司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普应于判决生效之前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古越龙山9773727.04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公司的影响:该诉讼是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将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于 2015年2月13日披露了公司与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盛”)、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古越龙山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05)。2018年2月,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077号),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普应于判决生效之前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古越龙山9773727.04元,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古越龙山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8-005)。

 就上述一审判决,古越龙山、北京西普均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古越龙山、北京西普的上诉状,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浙06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30元,由古越龙山负担35947元,北京西普负担729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执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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