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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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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江昌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中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江昌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应收票据减少95.79%,系本期增加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所致;

 存货增加34.50%,主要系本期末产成品库存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增加185.52%,系本期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减少33.73%,主要系本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所致;

 其他应付款增加81.91%,主要系应付外部单位款项增加所致;

 营业收入减少31.36%,营业成本减少34.75%,主要系季节性原因供应商减少原料气供应,产销量下降所致;

 管理费用增加76.19%,主要系季节性原因供应商减少原料气供应,停工损失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减少99.25%,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所得税费用减少70.70%,主要系本期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少数股东损益减少88.19%,主要系本期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产生的利润减少,使少数股东享有损益减少所致;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35.95%,主要系季节性原因供应商减少原料气供应所致;

 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132.74%,主要系本期支付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加所致;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80.11%,主要系本期支付的费用款增加所致;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126.19%,主要系本期支付工程款所致;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少98.35%,主要系本报告期归还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38.3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利息减少所致;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79.16%,主要系本期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及归还外部借款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涉诉事项

 2017年9月19日,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焦作市保和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和堂”)签署了《增资协议》。2017年11月1日,控股股东及其自然人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签署了《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就原《增资协议》进行了完善和部分修改。

 2017年12月2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在《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履行中,保和堂多次出现违约情形,并构成了协议约定之实质性违约,同时,升达集团亦多次与其协商沟通,并催告保和堂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但保和堂却一直未予以履行和提出解决方案,鉴于此,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一致认为保和堂缺乏履行《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的能力和契约精神。2017年12月29日,升达集团及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保和堂及单洋先生发出《关于终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补充协议〉通知》,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终止后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018年1月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根据《增资协议》和《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和堂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升达集团及其自然人股东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上述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案件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立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鉴于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自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经公司及相关各方论证,公司初步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自 2018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还在进行中,公司及相关各方仍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鉴于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2018年3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2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安防信息服务行业,初步确定以现金方式收购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安防”)51%以上的股权。2018年4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开市起继续停牌,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4月19 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2018年1月22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有关各方已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正组织中介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与相关各方进行积极沟通、咨询、论证,并积极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事项

 公司为丰富和扩展公司清洁能源业务板块,扩大清洁能源业务规模,整合公司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清洁能源战略发展目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拟收购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和榆林物流剩余49%的股权。

 目前公司正积极推进上述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昌政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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