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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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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春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春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股东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

 公司于2018年1月2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磐)函告,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将原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7,7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3%)解除质押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A股股票71,737,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7%;其中累计质押股数为41,335,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1月3日的2018-L01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获悉上海永磐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截至2018年1月5日星期五,上海永磐共持有公司股份72,025,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0%,全部为无限售流通A股,上海永磐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为62,835,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8%。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1月6日的2018-L02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将原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13,7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83%)解除质押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A股股票74,193,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9%;其中累计质押股数为49,10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1月16日的2018-L03号公告。

 2、股东权益变动

 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收到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通知,截止2018年1月19日,上海永磐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股份74,991,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上海永磐确认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持有我公司股份的情形。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1月20日的2018-L04号公告及2018年1月20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合作投资事项进展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本公司的4家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北京荣合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合”)、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域”)、天津瑞升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升”),及北京永盛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智达”),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聚信阳光(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阳光”)于2014年2月7日签署《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作协议》,以聚信阳光作为普通合伙人,中信信托、天津瑞升、永盛智达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北京荣和的100%股权,从而间接全资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幢号1房屋商业项目(“银河宾馆主楼项目”)。本次合作中有限合伙成立时,中信信托通过发行信托募集资金认购A类有限合伙人份额和B类有限合伙人份额。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分别刊登于2014年2月8日、2月12日、3月1日的2014-L12、2014-L15、2014-L20号公告。

 2017年4月25日,本期A类产品暂时终止,该事项已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7年7月17日,本期B类产品暂时终止,该事项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各方经协商一致,2018年1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业”)与聚信阳光、中信信托、永盛智达、天津瑞升(以上各方合称“全体合伙人”),签署《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退伙协议》和《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入伙协议》,北京瑞业与天津瑞升、永盛智达签署《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聚信阳光和中信信托退出合伙企业,退出合伙企业后,聚信阳光和中信信托不再享有原合伙协议项下合伙人的任何权利。北京瑞业通过直接认缴合伙企业出资的方式,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将按照约定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北京瑞业担任。

 同时,北京瑞业与聚信阳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聚信阳光持有的北京荣合0.1%股权转让给北京瑞业。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2月1日的2018-L07号公告。

 4、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李国平先生不继续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及分管公司财务工作。李国平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并负责公司创新工作。经公司总裁杨宁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郭春锋先生为公司新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3月24日的2018-L14、L15号公告。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1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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