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155 公司简称:新城控股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振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有冬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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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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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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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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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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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分别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五项会计准则。本公司自2018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五项会计准则,并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本次执行五项新会计准则公司将因此调整2018年期初和其他综合收益,即公司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增加22,406.83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649.98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3,082.5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
2016年3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12.2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07,166,124股。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54号),并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54号)。因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5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380,000万元,发行底价调整为9.3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不超过405,549,626股。2016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9.37元/股调整为9.04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405,549,626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20,353,982股。
截至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核准文件,公司将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核准文件的有关情况,并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2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原告支金高以请求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第三人朱磊、平梅军。该案不涉及具体金额,涉及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为101,571.39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尚处于一审审理中,原告支金高已向一审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冻结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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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3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袁伯银和独立董事曹建新、Aimin Yan、陈文化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6)。
三、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购房尾款开展创新型资产运作的议案》。
为优化资产结构,创新融资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开展购房尾款资产支持票据工作,并进行融资。
(一)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相关情况
1、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的资产支持票据;
2、同意公司根据本次资产支持票据需求受让特定项目公司/售房人相关商品买卖合同项下的19.8亿元应收款,具体金额以发行金额为准;
3、同意公司根据本次资产支持票据需求将受让的应收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予信托机构设立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具体票据名称以发行披露为准)并进行管理;
4、同意公司认购上述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全部次级资产支持票据,并担任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资产服务机构及差额支付承诺人。
(二)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的授权事项
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士决定与本次资产支持票据有关的一切事宜,并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额度内决定本次资产支持票据具体的方案,并根据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设立进度与相关主体签署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应收款转让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等。
2、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的交易结构以及相关交易细节,完备交易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就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事宜。
该等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3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监事陆忠明先生、汤国荣先生和张国华先生参加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忠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6)。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3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及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因此调整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即公司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增加22,406.83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649.98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3,082.50万元。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先后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金融工具准则”)等五项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收入准则及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工具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收入准则,同时允许及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收入准则及金融工具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收入准则
财政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在编制2018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2、金融工具准则
金融工具准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在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评估后认为上述计量方法的变动对公司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根据首次执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各期间报告时,无需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司将按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及金融工具准则,公司需调整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即公司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增加22,406.83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649.98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减少3,082.50万元。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