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潘利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宝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容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按照相关会计规定,已扣除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包括永续债已宣告发放和未宣告发放股利)。
永续债为无期限或可续期委托贷款和中期票据,在未发生强制付息条款时,永续债本金和利息可以递延,并不受递延次数的限制,强制付息条款为本公司向股东分配或缴纳利润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关于基本每股收益计算方式如下: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房地产储备情况表
单位:万平方米
■
注:
1、上述土地储备项目,为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工项目。
2、持有待开发土地的面积为包括项目代征用地的项目总土地面积。
3、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为项目地上建筑规模面积。
4、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为合作项目土地面积。
5、公司权益土地面积=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占比。
6、标*号项目,为公司非并表合作项目。
(2)公司棚户区改造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3)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
■
■
■
■
■
注: 1、项目用地面积为包括项目代征用地的总土地面积。
2、总投资额为项目的预计总投资额(含地价)。
3、在建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均为报告期内数值。已竣工面积为项目历年(包含报告期)累计竣工情况。
4、在建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当期复工面积。
5、标*号项目,为公司非并表合作项目。
(4)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
■
■
注:
1. 已预售面积为报告期当期项目的销售面积(不包括报告期未开盘项目)。
2. 标*号项目,为公司非并表合作项目。
3. 其他项目为公司各非重点项目合计。
(5)本期结利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0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8年4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1.62%股份的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3)《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三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8-028号)。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4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1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九层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0日
至2018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2、4-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8-022号公告)、《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8-023号),于2018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8-025号公告),于2018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11-1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8-013号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司临2017-016号公告)、《关于2018年拟向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公告》(公司临2017-017号公告)、《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临2018-018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8-019号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临2018-020号公告)、《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公司临2018-021号公告)、于2018年3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第18-2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临2018-028号公告)、《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公司临2018-029号公告)、于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8-028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主持,应参会董事八名,实参会董事八名,李岩董事、上官清董事、王洪斌董事、邱晓华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此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如下议题: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发行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不超过2年(含2年),固定利率,用途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营运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无需担保。
详见公司临2018-029号《关于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发行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为保证首开股份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顺利发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申报事宜。
3. 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办理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近日,公司独立董事戴德明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其担任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戴德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要求,戴德明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戴德明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就任为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提名孙茂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提名人声明见附件3。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茂竹先生个人简历
孙茂竹:男,1959 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管理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党总支副书记和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曾任首开股份第六届、第七届独立董事。现任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茂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茂竹
2018年4月27日
附件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孙茂竹先生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被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8-02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拓宽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
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方案
1. 注册额度: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2. 发行期限: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期限不超过2年。
3. 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4. 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开发建设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5. 担保安排: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无担保。
6. 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7. 发行方式:采用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即一次性申请融资总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分期发行;由主承销商担任簿记管理人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向投资人定向发行。
8. 发行对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者。
9. 决议有限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授权事宜
为保证首开股份本次债权融资计划顺利发行,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债权融资计划的研究与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需要实施与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发行申报事宜。
3. 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相关的谈判,签署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办理与本次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76 公司简称:首开股份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18-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梁家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增加38.6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末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到期,收回了本金。
2、预付账款较上年末增加32.58%,主要原因系预付工程款等增加。
3、其他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80.11%,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末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到期,收回了本金,增加了货币资金,同时减少了其他流动资产。
4、持有至到期投资较上年末减少100.00%,主要原因系出售了持有至到期投资。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100.00%,主要原因系结转了固定资产购置预付款。
6、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末减少58.35%,主要原因系发放上年计提的薪酬。
7、应交税费较上年末减少56.62%,主要原因系支付上年计提的税费。
8、未分配利润较上年末增加30.91%,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净利润增加。
9、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610.73%、409.98%、363.27%和2608.24%,主要原因系可结转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增加。
10、本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降低31.42%,主要原因系中介费相比上年同期减少 。
11、本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295.99%,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坏账准备转回。
12、本报告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98.61%,主要原因系报告期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收益相比上年同期增加。
13、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98.53%,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违约金收入相比上期减少。
14、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910.2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捐赠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15、本报告期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607.81%,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可结转的商品房销售收入较上期增加,相应增加所得税费用。
16、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4073.76%、5197.21%,主要原因系可结转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增加。
1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8.0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支付的税费比上年同期增加。
18、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5625.79%,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初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到期收回。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5.1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银行借款比上年同期减少。
20、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4076.67%,主要原因系可结转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10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公司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放弃增资的金额为人民币17,715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将由35.43%稀释至19.82%,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7-039临时公告。2018年2月7日,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梁家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