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258 公司简称:电魂网络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建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小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利润表项目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杭州电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创投”)增资人民币10,000万元,电魂创投的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至28,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实际向电魂创投增资人民币4,500万元。

 2. 2018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电魂创投以自有资金向上海摩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巴网络”)增资人民币843.8906万元,摩巴网络其他股东同比例进行增资,摩巴网络的注册资本由2,941.1764万元增加至4,706.1764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电魂创投以自有资金实际向摩巴网络增资人民币168.77812万元。

 3.公司持续对网络游戏软件生产基地、网络游戏软件生产基地二期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网络游戏软件生产基地已于2017年12月交付使用,报告期内,网络游戏软件生产基地二期正按计划进行建设。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3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18-025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7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68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胡建平、陈芳、胡玉彪、郑锦栩、吴文仲、余晓亮、林清源、郝杰8人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以及徐德发、唐宏2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63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63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7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56683882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