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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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详见公告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3078号)。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4,477,198,863.77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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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主要业务:公司主要业务涵盖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棒/片、多晶硅锭/片、太阳能电池片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运营和销售,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业务等。
2、经营模式:公司专业从事铸锭、硅片、电池、组件的高端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断提高生产制 造精益化水平,在技术、成本、管理上下功夫,在做好质量、降低成本、树立品牌的基础上,抓住国内“十三五”规划和“一带一路”政策机遇,在国内外有选择性地开发建设高质量的光伏电站。国内抓住分布式的政策春风和大行情,国外持续发挥公司的国际化优势,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行业情况:制造端,目前光伏制造已经全产业链实现国产化,并且引领全球的新技术与总产能,硅片、电池、组件国内产能已经占据全球产能一大半,但多晶硅料环节产能不足全球产能一半。2017年前三季度市场需求高涨,光伏产品产量大增,而多晶硅料由于产能释放速度相对较慢,且受检修、环保督查、进口限制等因素影响,产量弹性较小, 增长率慢于中下游环节。上述情况导致2017年上半年硅料价格一路上扬,硅料厂商毛利率水平继续提升;电池片、组件环节, 2017年受到上游硅料、硅片价格上涨压缩, 及下游价格压缩,企业虽然销售量增加,但销售额却是下降的,甚至部分中低端产品的企业光伏业务开始亏损,亏损点主要位于组件环节,或者垂直产业一体化结构且出售组件终端产品。所以,从毛利率水平也验证了,目前利润水平最高的是上游多晶硅环节;硅片环节次之;而电池和组件业务环节,受上下游价格挤压,毛利率水平处于较低水平。
电站端,目前集中式大型地面电站在发展后遇到一系列问题,西部集中式大型电站由于就地无法消纳,电网输出能力有限,导致了较多的弃光现象。国家能源局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存在限电的西北三省在2017-2020 年暂不安排集中式大型地面电站指标。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灵活性较高,近年来发展较快。根据能源局统计,2017 年上半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 24.40GW,同比增长 9%;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容量 7.11GW,同比增长高达 290%。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分布式光伏市场快速启动,未来前景可期。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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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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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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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5,640.26万元,实现营业利润-231,005.17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3,640.53万元。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四)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7年5月3日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17年度报告披露日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18年2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87元/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面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五)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共121户,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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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4户,减少30户,其中:
1. 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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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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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范围变更主体的具体信息详见“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 2018-03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独立董事金曹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讨论,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4,477,198,863.77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客观反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在充分参考年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17,287.85万元。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1)。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的公告》(临2018-032)。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8-033)。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并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其薪酬。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并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其薪酬。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股东大会通知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8-038)。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润光伏”)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坏账、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在充分参考年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17,28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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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017年度公司共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1,172,878,528.81元,对2017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1,172,878,528.81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有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2018-032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
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对于公司2018年度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对关联方较大依赖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书。
二、2017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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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年度预计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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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瑞欣光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市金坛瑞欣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控制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单晶硅硅片、多晶硅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太阳能组件、光伏光电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单晶、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及销售;硅材料的加工和销售;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工程总包;房屋、设备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瑞欣光电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瑞欣光电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交易均视为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目前瑞欣光电生产和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二)常州电力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润太阳能电力(常州)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单晶硅硅片、多晶硅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太阳能组件、光伏光电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太阳能控制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单晶、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及销售;硅材料的加工和销售;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工程总包;电力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房屋、设备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常州电力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企业,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条第1.3款、1.6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中科国能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句容中科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7号
法定代表人:郝万强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单晶硅硅片、多晶硅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太阳能组件、光伏光电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的研发;太阳能控制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单晶、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及销售;硅材料的加工和销售;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营及工程总包;房屋、设备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中科国能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企业,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条第1.3款、1.6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四)常州高达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市高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峥伟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片、单晶硅硅片、多晶硅硅片、接线盒、镀膜玻璃、稀土金属、太阳能组件、硅材料的生产、销售。
2、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条第(五)款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认定该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五)江苏中实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中实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帆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片、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的制造和销售。
2、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条第(五)款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认定该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六)常州正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正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松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光电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LED节能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单晶硅片、多晶硅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支架及零部件的销售。
2、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条第(五)款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认定该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七)常州中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州中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临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光电产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LED节能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单晶硅片、多晶硅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支架及零部件的销售。
2、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1.3条第(五)款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认定该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关联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五、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均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原则,并保障相关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时,双方可随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
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次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节约和降低采购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保障程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等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公司2018年度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独立董事意见
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书,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前认可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3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海润光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原因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中的合肥生产线及厂房工程期末余额184,264,887.16元,处于闲置状态;2016年度,因公司经营决策的变化,对闲置生产线不再有进一步的使用计划,判断合肥生产线及厂房工程存在减值并计提了减值准备13,697,525.56元。因2016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未经适当的测试程序,本期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合肥生产线及厂房工程中的设备进行估值,根据估值结果,2016年度应调整增加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52,231,202.84元,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调整了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中的鑫辉生产线及厂房工程期末余额316,766,343.92元,处于闲置状态;2016年度,因公司经营决策的变化,对闲置生产线不再有进一步的使用计划,判断鑫辉生产线及厂房工程存在减值并计提了减值准备33,360,401.09元。因2016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未经适当的测试程序,本期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鑫辉生产线及厂房工程中的设备进行估值,根据估值结果,2016年度应调整增加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65,227,979.59元,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调整了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
3、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预收华财基金的款项余额373,377,454.43元,应按年利率4.75%收取资金占用费,2016年度需向华财基金支付利息18,568,575.49元,需调整计入2016年度财务费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调整了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
4、本公司子公司陕县瑞光2016年度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融资费用合计6,990,096.14元,2016年度将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本期调整上述融资费用,按照融资期限进行分摊,2016年度需承担费用116,501.60元,其余6,873,594.54元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融资期间摊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调整了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
5、2016年12月12日,本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被诈骗事件被持票人起诉,经法院判决并经双方协商,公司需向持票人支付款项4,900,000.00元,应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调整了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
以上会计差错更正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期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差错进行了更正。
二、对比较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财务规定,同意该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审计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海润光伏公司的责任。除了对海润光伏公司实施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与前期重大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海润光伏公司2017年度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2018-03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于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阳女士主持。会议经过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客观反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在充分参考年审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的基础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17,287.85万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有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1)。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8-033)。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4,477,198,863.77元,未分配利润为负,根据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8年预计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并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其薪酬。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其薪酬,并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其薪酬。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现状。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详见2018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欠佳,同时公司因2016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融资能力进一步受限,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致使部分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到期承兑汇票未能按期兑付。
一、银行债务逾期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1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银行贷款等债务42,582.58万元已逾期。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共计31,484.2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11,098.33万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银行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
自2018年2月1日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等债务新增逾期36,934.36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共计30,671.26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共计6,263.11万元。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银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并且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如果无法妥善解决银行逾期债务,公司及下属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将根据逾期债务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6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45786112.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中主要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主要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东昇光伏该四公司与江阴电力、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上海)、海润光伏均有业务往来。2017年8月16日,甲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丙方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东昇光伏与戊方江阴电力、己方太仓海润、庚方海润光伏(上海)、辛方海润光伏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1份,约定了债权债务转让方式。2017年11月3日,协鑫集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人民币73093123.86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损失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共147天),共计1398281.47元;
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收到判决书。
(二)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海润光伏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海润光伏设立全资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润”),投资50亿元建设多晶硅铸锭、切片项目。协议签订后开发区管委会为扬州海润代建了厂房、办公及附属用房,并向其发放投资补助款24133016元。2017年11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与海润光伏、扬州海润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扬州海润返还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2018年1月8日,开发区管委会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向原告返还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815.97元;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收到判决书。
(三)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汇川”)于2015年9月1日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宽城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接手续,但江阴电力、上海海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接义务。2018年1月,通达汇川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交接构成违约,从而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签署《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江阴鑫辉将其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创维融资,并由深圳创维融资向其提供保理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江阴电力在深圳创维融资与江阴鑫辉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对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对深圳创维融资履行付款义务。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作为保证人与深圳创维融资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将其持有的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质押给深圳创维融资,为保理合同项下江阴鑫辉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及基础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提供担保。建水县奥特斯维以其持有的动产抵押给深圳创维融资,为保理合同项下江阴鑫辉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保理融资款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及基础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款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提供担保。2016年7月28日,深圳创维融资按约定向江阴鑫辉支付保理融资款75000000元,江阴鑫辉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9日按保理合同约定分四次向深圳创维融资支付了保理融资利息合计5520833.33元,2017年4月19日,保理融资及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江阴鑫辉却未按约定偿还融资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江阴电力也未按基础合同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1月深圳创维融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款7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850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4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4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偿还上述本金之日止),评估费5万元,上述款项暂合计人民币77900000元;
2)、判令被告2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3、被告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对被告5所提供的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向原告优先清偿;
5)、判令对被告6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向原告优先清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五)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和《资产转让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安融资向江阴鑫辉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江阴鑫辉使用。海润光伏作为保证人。2018年1月,中安融资以江阴鑫辉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一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0486314.23元及迟延利息381768.59元(迟延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10206361.11元,扣除项目保证金6000000元,合计15074443.93元;
3)、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的律师费550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未到期租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六)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于2009年11月7日与第一能源公司签订了《第一能源与太仓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第一能源公司要求为其在太仓的项目代建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厂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名下。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开发公司”)、奥特斯维作为发包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担保人共同签署了《B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协议约定奥特斯维应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向开发区管委会付清全部代建工程款,由于奥特斯维未能全额按期履行,因此,2015年2月16日,奥特斯维、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关于奥特斯维项目代建还款的补充协议》。2017年7月,奥特斯维作为承诺人,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作为担保人向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代建还款承诺书》,由太仓海润、海润光伏对奥特斯维的代建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2月,港口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已拖欠工程款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返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70090021.03元,及利息人民币34852610.7元;(上述本金和利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4942631.7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结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与海润光伏于2016年6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海润光伏持有的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20230万元不良债权,收购价款2亿元。同日长城资产与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孟广宝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海润光伏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并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同年6月8日长城资产向海润光伏支付交易对价2亿元。为确保上述合同履行,海润光伏与长城资产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海润光伏以其持有的合肥海润51%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长城资产与华君集团、孟广宝分别签订《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两方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21日,合肥海润6230万元本金到期,仅按时结清当期重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各担保人经催告未履行担保义务,故长城资产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2018年2月,长城资产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本金合计20230万元,利息6620444.44元,罚息1990722.22元,合计210911166.67元(以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此后款清息止);
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所提供的质押物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被告二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和原告为实现上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四被告承担。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八)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诉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天祥”)与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签订九份《购销合同》。 2018年3月,营口天祥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结欠原告货款23679772.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236797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调解,收到调解书。
(九)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电力”)签订了两份《100MW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由江阴电力作为卖方向南京协鑫提供光伏组件。截止2017年7月20日,江阴电力共向南京协鑫提供199.8MW的光伏组件,价值639475522.6元,南京协鑫向江阴电力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江阴电力尚余169033154.6元的货款增值税专项发票未向南京协鑫开具。2018年1月,南京协鑫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63625813.07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十)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营口天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天祥”)与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签订十一份《购销合同》。 2018年3月,营口天祥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结欠原告货款1178426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货款1178426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调解,收到调解书。
(十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海润光伏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提供8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与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约定:由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债务向光大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7月26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金额为1800万元和1700万元的两笔贷款。2017年7月27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贷款15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约向奥特斯维发放了贷款。但奥特斯维名下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且奥特斯维已明确向光大银行表示在贷款到期时将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依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18年3月,光大银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利息666093.75元(应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算至2017年12月20日);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63262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广宝、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鸿通”)于2017年3月1日与海润光伏、孟广宝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杭州鸿通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海润光伏为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孟广宝以其个人财产就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3月2日,孟广宝又出具了,《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海润光伏的义务提供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2017年3月20日,海润光伏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拟采购太阳能电池片等贸易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一亿元的担保。2017年5月23日,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鑫辉”)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江阴鑫辉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5月24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5月23日,海润光伏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海润光伏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6月8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太仓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并与上游工厂和太仓海润、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研发”)签订了四份《代收代付款协议》,浙江国物支付采购款后,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未清偿《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2017年12月16日,杭州鸿通将对海润光伏、孟广宝、江阴鑫辉、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的债权、抵押权转让给浙江国物。2018年2月,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1151771.68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91702.62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3)、请求判决被告一和二立即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5万元;
4)、请求判决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和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和五抵押给两原告的动产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动产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诉扬州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扬州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于2017年6月7日与海润光伏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润”)为海润光伏指定的下游采购公司;海润光伏为此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6月7日,浙江国物与扬州海润签订《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签订本年度协议,浙江国物为扬州海润提供垫资采购服务,垫资采购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扬州海润收货后可将原材料现行投入生产,约定账期期满将相应货款足额结算给浙江国物;每笔代理采购业务签订子合同;海润光伏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6月7日,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和《代理采购年度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扬州海润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代理采购年度协议》项下浙江国物给扬州海润提供垫付款项六千万元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扬州海润提供抵押担保,并房产抵押登记。2017年8月17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补充协议》,新增上游工厂海润(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2月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扬州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2018年2月,浙江国物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60513301.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519893.5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8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
3)、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万元;
4)、请求判决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北侧土地和环镇北路17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土地和房产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已开庭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因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而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四)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7年5月3日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经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下一个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01证券简称:*ST海润公告编号:2018-03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28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8日
至2018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孟广宝、鲍乐及孟广宝所实际控制的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以2018年5月27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票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附后)。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214100
联系人:问闻、程莎莎
联系电话:0510-68522289
邮 箱:ir@hareon.net
传 真:0510-68522079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8-03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七、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八)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九)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十)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5月4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十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4日
至2018年5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十三)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八、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6、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4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7、 特别决议议案:无
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孟广宝、鲍乐及孟广宝所实际控制的十二家公司
10、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九、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七)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八)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九)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十)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十一)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十、 会议出席对象
(五)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 其他人员
十一、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请注明证券部收。
2、登记时间:以2018年5月3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票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附后)。
十二、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
邮政编码:214100
联 系 人:问闻、程莎莎
联系电话:0510-68522289
邮 箱:ir@hareon.net
传 真:0510-68522079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401 公司简称:*ST海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401 公司简称:*ST海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李延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阮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阮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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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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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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