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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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董事长李勇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外部审计机构针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没有形成明确的审计结论;3、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入职公司时间不长,入职以来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在短期内变化巨大;2、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三、董事唐啸波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证。
四、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本人无法保证2017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本人及其他两位独董一致在会上提议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上会在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发表专项意见,并向独立董事充分解释上会本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拒绝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是否合理。
六、独立董事黄智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3、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报告的报告期,在未经充分审阅且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无法对公司2017年度公开财务报表及有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此外,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董事刘冬平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八、高级管理人员崔振初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外审机构对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人对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完整性无法表示意见。
九、高级管理人员张娟女士:作为财务负责人即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自2017年6月1日起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2017年审计报告被外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相关审计证据和流程是否充分尚存不确定性,故本人对任职期间财报数据负责,但对于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完整性无法表示意见。3、外审机构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涉及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十、副总兼董事会秘书孙为民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自2017年12月2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外审机构对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人对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客观、完整性无法表示意见。
十一、监事会全体成员:熊凤生、邵艳、邢根苗:不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理由是:1、结合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2、外审机构对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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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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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深入执行“能源+金融”的发展战略,全面发展现有的能源和金融业务,并积极寻找能源和金融板块的外延式发展机会,同时通过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保持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1.能源方面主要业务为成品油贸易、成品油转口贸易;
2.金融方面主要业务为保理业务。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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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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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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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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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报告期内,公司深入执行“能源+金融”的发展战略,全面发展现有的能源和金融业务,并积极寻找能源和金融板块的外延式发展机会,同时通过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保持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1、经营业绩平稳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810,355,385.0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65%,实现营业利润630,672,126.3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86%,实现利润总额631,134,802.6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7,377,217.6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56%,基本每股收益0.2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00%。
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通过前期业务调整,公司资源得以集中在能源和金融的主业上集中发力,相关业务得以高效开展,资源整合的成果逐步显现并衍生出橡胶产品贸易等新的利润增长点。
2、业务布局深入发展。报告其内,公司按照发展战略的安排,推进能源业务的发展,能源业务营业收入1,162,050.12万元,同比下降22.76%,并利用能源业务积累的相关资源,抓住中国汽车市场对天然橡胶的需求逐年增大市场机遇,开拓橡胶贸易业务,橡胶贸易营业收入401,455.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23.88%。
3、以能源业务的发展为主线,公司积极围绕能源业务寻求金融业务的协同性发展。报告期内,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迅猛,实现保理业务营业收入39,210.56万元,同比增长19.32%。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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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本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对实施日(2017年5月28日)存在的终止经营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的披露进行了相应调整。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于2018年4月25日决议通过,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前,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之后,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决议通过,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在“净利润”的项下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2.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其下属子公司华信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按每股1港元的对价整体转让给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签署之日起,华信天然气(上海)有限公司不再对华信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具有控制权。故从2017年6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2017年11月8日,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85%的股权以人民币17,000万元转让给上海华信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洋浦石化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为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对该公司的股权随之一起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不再对洋浦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控制权。故从2017年11月1日起,本公司不再将上述两家公司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本公司持有上海格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为第一大股东。自上海格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投资项目负责人均由华信国际人员担任,且日常经营管理多由华信国际人员主导,同时根据2017年6月27日上海格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共三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任命两位,并指定其中一位担任董事长。综上所述,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对上海格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控制权,因此本期将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4)对2018年1-3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0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信国际”)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8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7号嘉汇广场G座2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亲自出席董事7名,公司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外部审计机构针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没有形成明确的审计结论;3、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2、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报告期,在未经充分审阅的情况下,无法对公司董事会2017年相关工作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杨达卿先生、孙勇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入职公司时间不长,上市公司外部环境、内部环境变化巨大;2、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赞成票,基于如下前提条件: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3、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报告的报告期,在未经充分审阅且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无法对公司2017年度公开财务报表及有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此外,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2018年1月才开始担任公司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 合理保证; 3、同上会无法表示意见报告其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摘要》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2号公告;《全文》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0票同意、0票反对、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外部审计机构针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没有形成明确的审计结论;3、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入职公司时间不长,入职以来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在短期内变化巨大;2、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董事唐啸波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证。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在公司2018 年 4 月 25 日上午10:00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现场收到《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时间紧未能全面研判。2、上会会记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本人无法对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3)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报告期,在未经充分审阅且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本人无法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此外,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上会会记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7年财务决算“无法发表意见”,本人无法对2017年度财务做出准确判断,对《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弃权。
经上会审计,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 488,022,775.4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80,304,522.22元。截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51,851,431.14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12,753,209.82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17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七)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唐啸波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保证。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上会会记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7年内部监控“拒绝表示意见”,本人无法保证对2017内控报告做准确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2、经与会计师沟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拒绝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意见;3、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报告期,在未经充分审阅且年审会计师拒绝表示意见的情况下,本人无法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明确意见。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被拒绝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会议以6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1、本人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董事,未参与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减值准备等一系列事项做出认定,且影响广泛,以上信息的真实、完整性难以合理保证。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中有关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说明,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3号公告;
(九)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无法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18年3月发生了大额逾期应收账款,对此有待调查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财务报表的延续性,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一季度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也存在不确定性;2、《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因此,本人无法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明确意见。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刘冬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无法确定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4号公告;《公司2018年第一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十)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缺失有效的内控控制程序充分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2)《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3)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1月,任职期间并不覆盖该专项说明的报告期。因此,本人无法对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明确意见。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会议以5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1)经与会计师沟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拒绝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意见;(2)本人受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在2018年,任职期间并不覆盖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期。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被拒绝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会议以5票同意、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年度董事会前才确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及报告,本人无法保证公司2017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已一致在本次董事会上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上会的审计意见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拒绝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基于上述情形,我们无法充分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为此,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已经提议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发表专项意见,并向独立董事充分解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所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合理性及拒绝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的合理性。在上述事项未落实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暂不适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18年公司拟决定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1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信国际”)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8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4月25日上午11:00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7号嘉汇广场G座2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凤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摘要》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2号公告;《全文》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0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凤生先生、监事邢根苗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邵艳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结合公司董事会表决、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2、监事会成员不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不承担个人连带法律责任。
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810,355,385.0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65%,实现营业利润630,672,126.3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86%,实现利润总额631,134,802.6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7,377,217.6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56%,基本每股收益0.2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00%。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 7,045,833,507.2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8.72 %,公司总股本2,277,827,422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522,346,369.04元,每股净资产1.5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29%。
上述财务指标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上会”)审计,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8)第3429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刊登在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经上会审计,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 488,022,775.4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80,304,522.22元。截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51,851,431.14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12,753,209.82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17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0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凤生先生、监事邢根苗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邵艳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1、结合公司董事会表决、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2、监事会成员不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不承担个人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3号公告;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8-034号公告;《公司2018年第一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18年公司拟决定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3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根据中国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对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公司2016年无该准则规定的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事项。
在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公司2017年无该准则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事项。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5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8年4月27日信息披露指定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敬请投资者查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使投资者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将于 2018 年 5 月8日(星期二)下午 15:00-17:00 在全景网举办网上2017 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网上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总经理王世雄先生、财务负责人张娟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为民先生、副总经理崔振初先生、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公告编号:2018-03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27日停牌一天,并于2018年5月2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华信国际”变更为“*ST华信”;
3、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因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2、公司股票简称由“华信国际”变更为“*ST华信”
3、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018。
4、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自2018年05月02日。
5、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因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股票将于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1、董事会意见:
针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董事会将积极督促管理层核实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持续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力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主要措施:
(1)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公司管控,争取银行借款展期,债转股,降低有息负债,对客户应收款项予以催收,尽早收回资金。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缓解资金压力。
(2)加大原有贸易销售力度,改善销售环境,提高公司产品收入。盘活资产,力求经济效益稳增,提高资产管理收益。针对各类型的资产,公司将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不断减少无效资产,加快资产周转和利用,切实改善资产结构。努力通过经营资产实现创效增效,减少效益流失,增加企业资产管理收益。
(3)充分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引入战略合作者实施产业转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拓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优化产能结构布局,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增加营运资金。
(4)上市公司积极主动的利用自身资本平台优势,通过集团内能源资产以及其他相关优势资产的置入,并适时的拓展市场化的项目资源,以并购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对公司资产的优化整合,化解经营风险,维持正常经营,提升盈利能力。
(5)加强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完善合同审批流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6)加强内控体系自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学习相关上市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加强对内控相关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培训,为公司规范运作奠定基础。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接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联系人:孙为民
联系电话:021-23577799
E-mail:sunweimin@cefcih.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7号嘉汇广场G座21楼
邮政编码:200030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2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一、董事长李勇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鉴于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大量应收、应付逾期,本人无法保证2018年度第一季度财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兼总经理王世雄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入职公司时间不长,入职以来公司情况变化很大,情况比较复杂,因此难以判断和无法保证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2018年一季度突发大额保理款和贸易应收款逾期,本人对坏账减值准备的计提,不能保证其准确性。
三、董事唐啸波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无法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18年3月发生了大额逾期应收账款,对此有待调查核实。
四、独立董事刘正东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无法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18年3月发生了大额逾期应收账款,对此有待调查核实。
五、独立董事杨达卿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公司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公司3月发生大额应收款项,相关事宜尚待调查确认。
六、独立董事黄智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公司因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相关材料未能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本人未有充分时间进行审阅。因此,本人无法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明确意见。
本人希望并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改善、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及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七、董事刘冬平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一季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无法确定2018年第一季度关联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得到识别和披露,以及其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八、高级管理人员崔振初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公司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且存在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本人无法保证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九、高级管理人员张娟女士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公司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且公司一季度经营状况恶化,存在应收账款大额逾期及应付账款无法及时支付的情况,影响一季度业绩。
十、高级管理人员孙为民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公司2018第一季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理由是:1、本人自2017年12月21日起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存在应收账款大额逾期及应付账款无法及时支付的情况,本人无法保证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监事会成员:
结合公司董事会表决、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的情况,监事会全体成员不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娟声明:无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1)货币资金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部分账款逾期,款项未收回所致。
(2)预付款项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采购需求下降所致。
(3)存货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存货采购需求下降所致。
(4)应付票据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采购活动减少所致。
(5)应交税费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销售减少所致。
(6)应付利息余额比年初增加,主要系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所致。
(7)其他应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主要系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所致。
(8)其他流动负债余额比年初增加,主要系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所致。
■
(1)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2)营业成本相比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3)税金及附加相比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4)财务费用相比上年同期上升,主要系母公司安徽华信贷款利息增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相比上年同期上升,主要系保理应收账款逾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6)所得税费用相比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相比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子公司商业保理收回业务本金所致。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所致。
(4)支付的各项税费相比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孙公司香港天然气支付前期未缴利得税所致。
(5)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相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业务停滞,难以获得贷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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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国际 公告编号:2018-034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