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28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部分《电解铜买卖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情况概述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
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铜业”)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总计40亿元的《电解铜买卖合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
注册地: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代威
注册资本:陆亿叁仟伍佰玖拾万零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壹角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解铜及相关产品;有色金属综合加工;废旧金属回收与加工;废旧塑料的回收、加工及塑料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以行业审批为准)(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关联关系说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三、 解除部分合同后续安排
1、合同主体:
出卖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双方确认,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已依据原合同向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付采购价款人民币17.46亿元。
(2)双方确认,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已依据原合同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交付货物明细如下:
一、产品名称、牌号:
产品名称:电解铜,铁峰牌或其他品牌(由乙方选择)
牌号:A级铜(Cu-CATH-1)
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符合阴极铜国家标准GB/T466-2010关于A级铜的要求。
三、产品包装:包装执行常规包装标准,包装物由甲方供应,甲方不承担包装物的回收。
上述已交付货物累计价值为人民币40亿元。
(3)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不再执行。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应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预付款项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该等款项应于2018年4月24日(或之前)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双方确认,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贸易期间,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虽已进行了日常关联交易预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鉴于市场的持续低迷,双方未基于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预计的交易额度签署合同且实际亦未发生任何交易。
3、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未依据第1.3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项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不含该日)起算,至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完全履行第1.3条约定的付款义务之日(含该日)止算。
4、生效、效力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单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调整与大通铜业的大宗商品贸易量,
解除部分关联交易合同,有利于公司控制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质量。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29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委托付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临:2018-015号)、2018年4月14日披露了《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收购资产相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18-0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由于披露公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有限公司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预付账款于2018年4月24日前收回,因大连福美贵金属有限公司账户处于冻结导致上述预付账款无法回到账户,鉴于此,为了顺利完成本次交易,经公司与各相关方沟通协商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关于委托付款及相关事项的法律安排》,公司委托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全部股权收购价款。
公司将密切关注工商变更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3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概述情况
1、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为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签署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4亿元,俞陈、于量二自然人于2015年1月份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俞陈、于量起诉标的各为8000万元。后自然人就上述债权担保纠纷由向法院申请,法院依自然人申请于2016年7月1日对公司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督促公司限期整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临:2016-058号)。
2、2012年6月,公司为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下属企业办理银行倒贷手续时与该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短期借款担保事项诉讼。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17-054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上述诉讼事项在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积极沟通协商下,与案件所涉相关方达成了和解,并签署了相关协议,相关自然人免除公司全部还款及担保责任(免除额为1.6亿元及相应孳息和其他费用),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将根据和解方案尽快处理完上述事项。
2、公司近日获悉,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末将其享有的(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公司、代威、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向公司郑重声明其同意免除(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一、二、三项公司的还款责任,免除额为5200玩本金及相应孳息及其他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承诺上述事项由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承担,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