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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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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3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2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刊登《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查情况》,通报显示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严重,主要问题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

 1、上述通报涉及的你公司环保问题是否属实,你公司核实的环保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该环保事项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回复说明:

 2018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刊登《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查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查情况》,公司已获悉。对于通报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盐城市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 【2018】7号)后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详见4月19日的《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对于通报中提及的其他问题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结论意见。根据通报内容,公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核实相关环保方面的具体问题。

 目前,公司氟环唑、咪鲜胺二期、二氰蒽醌、辛酰溴苯腈、烯酰吗啉等原药合成车间、制剂生产车间照常生产。因整改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部分合成车间及辅助车间合计11个车间进行临时停产。其中:抗倒酯、甲羧除草醚产品库存充足;年产3000吨咪鲜胺生产线二期可满足目前正常的市场供应;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因环保原因临时停产,目前公司正常使用园区热电厂进行集中供汽,可保障公司生产所需蒸汽不受影响。

 临时停产的甲基磷酸二苯酯、联苯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粉唑醇、混酸分离等产品2017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的金额为3,091.34万元,占公司营业利润总额的5.52%(计算依据为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相关数据)。

 2、2018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将原定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23日披露的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延期至2018年4月28日披露,你公司能否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回复说明: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按照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能按期予以披露。

 3、你公司前期的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及相关环保问题,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回复说明:

 按照有关部门的披露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环保排污信息,对发现的有结论的重大环保问题,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是否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对近年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情况履行了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说明: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对本次检查过程中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年4月17日盐城市环保局向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 【2018】7 号),公司对此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另根据《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1.11.3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情形,公司应予披露。经向华通化学法人代表、公司副总经理奚圣虎家属确认,其家属于3月22日收到拘留通知书,3月29日公司获悉后并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予以披露。

 除下列行政处罚外,公司对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均已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 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2) 2018年1月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瓶、壶加工技改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处于闲置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3) 2018年1月23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二期70t/d固废焚烧项目未经环评擅自开工,8号危废仓库内危废堆放无序,部分危废未张贴标签标识,合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未受到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的刑事处罚。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说明:

 自2018年3月中下旬生态环境部督察组进入后,公司根据督察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督察工作,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除此以外,公司正在制定关于危废减量和资源化的环保行动计划。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连云港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及其公司管理人员近日分别收到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灌环罚【2018】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擅自变更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增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你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 连云港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连环审【2013】6号);

 4、 企业生产操作记录复印件;

 5、 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7、 年产3000吨三氟氯菊酸自动化技改项目生产流程图及生产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的生产和使用;

 2、 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

 3、 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407室开票并缴罚款至财政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处罚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4号)的主要内容:

 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 企业生产操作记录复印件;

 4、 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5、 年产3000吨三氟氯菊酸自动化技改项目生产流程图及生产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407室开票并缴罚款至财政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处罚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华通化学三氟氯菊酸车间 2017 年全年实现利润 978.61 万元,占公司全年利润 2.28%(业绩快报数据)。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打造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三废”总量和污染物总量的“双降低”。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于 2018 年 4 月 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29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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