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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的通知,将其持有的公司35,000万股份划至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用于对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补充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概况
首钢集团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并获得《关于首钢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77号),核准首钢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其中,首钢集团于2017年4月27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36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9月5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24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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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首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198,760,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8%,本次质押股份3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2%,首钢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8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4.98%。
三、备查文件
1、《关于首钢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77号);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