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9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证券代码:002774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意电梯”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7.4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2.80%。其中首次授予894.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2.67%;预留43.3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6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28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80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7.4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2.80%。其中首次授予894.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2.67%;预留43.3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480.00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4.62%。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59元的50%,为每股4.30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0元的50%,为每股4.50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算。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快意电梯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8-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0%、5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63元(2018年4月23日收盘价)

 (2)有效期为:4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3)历史波动率:44.05%(采用快意电梯最近一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3.26%(采用4年期中国国债收益率)

 (5)股息率:0.00%(采用快意电梯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假定授予日为2018年4月,据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1673.13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60日内,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予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终止服务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