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3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季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尹复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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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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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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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34.3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回款减少及外购材料付款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35.7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货款所致;
3、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期初增加139.4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材料货款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30.3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备用金、往来款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加42.2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理财产品、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期初减少81.2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在建工程竣工所致;
7、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比期初减少34.0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减少所致;
8、报告期末短期借款比期初增加75.7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银行借款所致;
9、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62.99%,主要原因是期初未交税费本期缴纳所致;
10、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30.0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合同发货减少导致收入确认减少所致;
11、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48.1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薪酬、投标费用等增加所致;
12、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80.8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减少所致;
1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194.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少所致;
14、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61.5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15、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69.07%,主要原因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所致,政府补助准则原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政府补助本期改在其他收益中核算,非流动资产处置的收益和损失改在资产处置收益中核算;
16、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666.3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的非经营活动支出增加所致;
17、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117.7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计提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
1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69.7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减少,从而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减少;
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584.2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货款减少以及外购材料、支付职工费用、支付税款增加所致;
2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77.53%,主要原因是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以及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2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235.54%,主要原因是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号)。
目前,小贷公司清收小组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积极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催收、资产顶账、债务化解、法律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对清收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二)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所持慧图科技股份的议案》,同意将所持有的350万股慧图科技股份予以出售,详见2018年2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
2018年3月19日,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详见2018年3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出售慧图科技部分股份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号)。
目前,该事项正在履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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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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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8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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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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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3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14时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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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马跃先生、柳灵运先生、季伟先生、张文君先生、范仁平先生以及监事孔维海先生、董攀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财务部负责人尹复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3项议案,其中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2、议案13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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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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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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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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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5、《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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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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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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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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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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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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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分红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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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2、《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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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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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张文君先生、苑德军先生、浦军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