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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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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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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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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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较期初增长,主要由于宁波建工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建设银行基金所致。
注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38.72%,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增加所致。
注3:应收利息较年初增长,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330国道改建工程PC+融资项目Ⅱ标,到期的应收利息所致。
注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年初数降低93.90%,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期纳入了合并范围所致。
注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164.56%,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普利凯账面在建工程2014万元体现在了合并报表中所致。
注6:应付账款期末较年初数降低30.41%,主要由于本期支付了较多应付材料款等所致。
注7:预收账款期末较年初数增长69.74%,主要是由于公司春节期间收到的工程款增加但尚未结算
所致。
注8: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85.03%,主要是由于本期发放2017年年终奖所致。
注9: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77.60%,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普利凯账面应付利息574万元体现在了合并报表中所致。
2、利润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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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营业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1.92%,主要由于业务量增长所致。
注11:营业成本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3.38%,主要由于业务量增长所致。
注12: 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75.61%,主要是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于广天顺安运输公司核算,并计入营业成本的运输费用,于本期转于广天构件总公司、姚江分公司、新型建材分公司分开核算,并计入销售费用所致。
注13: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50.24%,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330国道改建工程PC+融资项目Ⅱ标到回购期,本期收到利息冲减财务费用所致。
注14: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02.19%,主要由于上年同期存在大额单项计提坏账转回,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而本期未发生类似情况所致。
注15: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96.54%,主要由于本期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对宁波普利凯的投资收益不再体现于账面所致。
注16:资产处置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850.51%,主要由于本期处置资产增加,且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较上年同期增长所致。
注17: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57.33%,主要由于本期专项资金补助较上年有所上升所致。
注18: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68.42%,主要由于上年同期收到土地房产契税退回款,而本期未发生类似情况所致。
注19: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59.77%,主要由于上年同期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和补缴税款,而本期未发生类似情况所致。
注20:少数股东损益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34.36%,主要由于本期仍处于亏损状态的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
3、流量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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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是由于春节期间工程款回收增加所致。
注2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由于上年同期期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土地使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增长,而本期未发生类似情况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现各项手续办理中。
3、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2014年2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05,254,922.5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针对该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反请求金额为221,360,202.13元,并由新昌营造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2018年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庭支持申请人金额总计人民币117,925,239.03元,仲裁庭支持被申请人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7,640,001.77元,两相抵扣,被申请人尚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285,237.26元,且双方承担其他相关费用。2018年2月已执行完毕。
4、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执行中。
5、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下达(2015)浙民再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协定如下:协议各方同意不再执行(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武义元利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财产查封,并申请执行终结;武义元利对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生效判决(2014)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华越置业不再对该案判决提起再审,其他再审被申请人不持异议;华越置业在再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一次性补偿再审案件费用200万元,逾期支付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6、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申请。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70,077,774元,重整管理人已接收本公司相关申请材料。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喜瑞地产自收到判决书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25,299,046元及利息20,148,086.60元,合计145,447,132.60元,并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停工损失费等,并判决浙江三联集团、毛应秀、赵晓宏、朱绍军、胡柏富、马文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7、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2018年3月,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8、本公司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3,367,541.46元。本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杭州森淼房地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归还履约保证金12,128,129.00元,支付工程欠款3,361,345.00元并承担以上延期付款的利息。2018年2月,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支付森淼房地产工期逾期违约金2,183,063.22元;2、本公司返还森淼房地产工程款5,267,094.50元;3、森淼房地产返还本公司履约保证金10,915,316.10元;4、森淼房地产支付本公司上述履约保证金相应利息。2018年2月,本公司及森淼房地产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9、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10、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37,308,301.22元,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4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3、支付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及相应利息及停窝工损失1,812,164元;4、本公司就涉案工程在21,834,78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已上诉,目前审理中。
11、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3月28日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深国投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920万元及逾期利息363.43万元,并支持本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深国投的破产管理人,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目前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
12、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8年3月,本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2820万元。
13、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2018年3月,累计收到破产债权9000万元。
14、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三〇七医院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2018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三〇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90,745,424.48元;2、三〇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欠款190,745,424.48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欠款之日止);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三〇七医院提供三〇七医院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4、驳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5、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2015年8月本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千和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23,749,429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90,785.78元,并请求判决公司对千和大厦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11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23,749,429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千和置业提出由本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本公司与千和置业及第三方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共计4500万元后,本公司再组织该工程复工,若未履行则由第三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执行完毕。因千和置业仍拖欠工程款,公司再次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
16、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863,512.35元,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本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7、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1、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工程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2、苍南数码家电城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集团窝工损失2274766元;3、工程集团就上述工程款81578245.95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8、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及时还款,本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现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累计收到280万元。
19、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30,299,067元及相应利息共计34,156,537.30元,并请求判令对晶崴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108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晶崴大酒店还应支付工程款23,363,067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同时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项目的折价及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让权。2017年9月,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目前,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支付债权及评估款。2018年2月收到仪征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2000万元。
20、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前身宁波建工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与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广博“阳光丽园”A区二标段工程,叶庆峰作为该工程的经济负责人,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亏损13,676,789.12元。2013年9月8日叶庆峰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工程亏损及相应利息由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还款期至,其未还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21、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11月7日,本公司与日地太阳能签订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及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7月2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本公司结算,工程造价为132,324,505元,日地太阳能结算工程造价为92,528,625元,双方协商不下。日地太阳能已支付工程款88,700,000元,尚余43,624,050元,加上暂算至2016年7月15日的利息合计46,516,193.04元。本公司于2016年7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已获受理,北仑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日地太阳能等值财产。2017年2月日地太阳能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修复费18,967,054元,现审理中。
22、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于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3、本公司与宁波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新园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691,11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对涉案工程审计评估完成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立案。2017年2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判决新园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501,657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本公司对涉案工程在10,501,65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18年1月,该案已执行完毕。
24、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年底本公司中标奉化市中央商务(中山广场)项目地下室Ⅰ标段工程,并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因本公司架构重组,本公司及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建乐履行及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项目开工后接奉化东部新城公司通知暂缓施工,后停工近两年。2017年4月,建工建乐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赔偿26,443,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该案审理中。
25、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兴中基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17年5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兴中基置业支付工程款11,310,904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受理。
26、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新徽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1,842,365.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裁决由新徽投资支付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
27、章良军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鄞江镇悬慈村江宕居住地块(亚隆·它山郡)一期工程纠纷,原告章良军要求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9,234,165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宁波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受理。
28、吴积奎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白山市新泰大桥东侧春江花园一期项目纠纷,吴积奎要求本公司支付项目承包费39,419,184.4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受理。该案件目前由吉林省白山市中院管辖。
3.2.2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宁波奉化恒大溪上桃花源特色小镇项目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658.01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盘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盘州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一期)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2135.4196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浙江和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仙居县经济开发区工艺小微园及配套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8283.1789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江油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签订江油市龙凤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PPP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386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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