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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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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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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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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13.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美国凯威莱德国际律师事务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北京代表处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301室

 联系人:Mark Roppel

 电话:+86 (10) 6599-7200

 传真:+86 (10) 6599-7300

 2、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13.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14 基金的费用概览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两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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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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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15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对“重要提示”进行了更新。

 2、在“释义”部分,对“释义”进行了更新。

 3、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绩”进行了更新。

 4、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对“基金的费用与税收”进行了更新。

 6、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7、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对“登记机构”进行了更新。

 8、在“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进行了更新。

 9、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10、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11、在“备查文件”部分,对“备查文件”进行了更新。

 12、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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