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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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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年4月27日

 公告日期:2018年4月24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7年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公告的《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债十年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9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债十年

 4、申购赎回代码:511291

 5、标的指数简称:上证10年期国债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H11077

 7、2018年4月20日基金份额总额:2,015,770.00份

 8、2018年4月20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6269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15,770.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4月27日

 12、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87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3月26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6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和网下债券认购的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16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0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8年3月16日顺利结束。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201,549,000.00元人民币(含募集债券),折合基金份额201,549,000.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27,998.00元,折算成基金份额27,998.00份。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3月2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1,41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1,576,998.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3月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4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4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债十年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9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15,770.00份。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4月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1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24.5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4月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51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77%;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00,26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9.23%。

 (三)截至2018年4月2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52892312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4、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471人,其中博士学位18人、硕士学位280人和学士学位156人。

 5、本基金经理

 代宇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3日)、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1月11日)、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5日起任职)、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13日起任职)、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21日起任职)、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2月17日起任职)、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5月14日起任职)、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6日起任职)、广发安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19日起任职)、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起任职)、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6日起任职)、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8日起任职)、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3日起任职)、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31日起任职)、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起任职)、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起任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8年4月2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办理了份额折算,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十三、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1)项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具体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 :4月26日(星期四)至5月1日(星期二)不提供港股通服务,5月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暂停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2018年5月2日起恢复正常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和交易确认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 :4月26日(星期四)至5月1日(星期二)不提供港股通服务,5月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暂停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2018年5月2日起恢复正常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和交易确认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4月26日(星期四)至5月1日(星期二)不提供港股通服务,5月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暂停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2018年5月2日起恢复正常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和交易确认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 :4月26日(星期四)至5月1日(星期二)不提供港股通服务,5月2日(星期三)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因此,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暂停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从2018年5月2日起恢复正常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和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2)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和交易确认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100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8年4月19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额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1000万元的限额申购,即本基金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假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200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8年4月17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额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的限额申购,即本基金A/B类份额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20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本基金C类份额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20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合计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超过上述限额,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份额目前申购限额为10万元、B类份额已暂停申购(详见本公司2018年1月6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A类份额申购限额、暂停B类份额申购业务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将暂停申购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10万元的限额申购业务,即本基金A类份额暂停单日单账户申购合计超过1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合计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不再另行公告;B类份额将继续暂停申购。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

 注:1、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100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限额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自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1000万元的限额申购业务,即本基金暂停单日单账户申购累计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以下简称“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200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2000万元的限额申购,即本基金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合计超过20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2000万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A\B类份额劳动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广发天天利货币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50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4年4月11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调整限制大额申购金额的公告》),为保护本基金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司决定劳动节假期前暂停本基金A\B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2018年4月26日起,本基金将暂停A\B类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暂停A\B类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2、从2018年5月2日开始恢复本基金500万元的限额申购,即本基金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合计申购(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含),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届时将不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享受劳动节期间本基金收益:投资者需于2018年4月25日15:00之前提起有效申购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将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享受本基金的收益。

 2、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劳动节假期,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免长途费),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4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开放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时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申购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场内赎回的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5.1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3、本公告仅对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内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4、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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