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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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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2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033,683.8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于2017年11月3日披露《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近期,商业城又陆续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朱国华(含代理人,下同)等51人诉商业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朱国华等51人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事由:2007年,原告朱国华等51人分别与商业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其各自拥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部分商铺租赁给商业城对外经营使用,租期自2007年至2017年。

 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自承租期届满五年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如原告转让商铺的,商业城承诺可以按照相应的租期年限及价格购买。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商业城在《商铺租赁合同》租金给付等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方认为目前租赁期限已届满,商业城没有按照约定购买商铺,也没有和原告签订续租协议。原告认为商业城未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商业城支付原告朱国华等51人购买款、利息、商铺占有使用费合计23,033,683.81元;

 (2)判令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六、风险提示

 本案起因简要介绍:2007年初,商业城原子公司沈阳安立置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立置业”,安立置业已转让)因资金需求,以售后回租(即安立置业将自主开发的商业物业分割出售给业主方,然后由商业城跟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该物业)方式出售产权式商铺,如业主提出转让商铺,需提前6个月向商业城提出转让的书面申请,商业城承诺可以按照相应的租期年限及价格购买。总出售商铺约7,631平方米,共计326户,涉及金额约11,000万元。

 由于商业城与购买商铺的业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陆续到期,因对商铺后续处置未与部分业主达成一致,致使产生纠纷。公司不排除后续仍有业主就上述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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