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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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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8-02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提示的补充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0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龙星化工”)的股东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图赛”)同转让方王斌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中原信托的受益权,进而间接持有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所持有的龙星化工 72,629,372 股股份,并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占公司总股本的15.13%。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7年8月16日,上海图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对公司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披露。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进展的公告》。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图赛发来的通知和相关资料,称上海图赛已于近日向王斌送达了解除《转让协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4月9日针对上述事项披露了《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此外,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关于委托【王斌】行使股东权利的通知函》和《授权委托书》。渤海信托通过“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本公司 72,629,372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13%。渤海信托将单一信托所投资的本公司 72,629,372 股无限售流通股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授予王斌行使,未经渤海信托书面通知,上述表决权授权不得变更。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王斌《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立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王斌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公告了《关于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暨收到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对上述事情予以了披露。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并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收到王斌上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在如下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1、上海图赛与王斌不再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约定事项,上海图赛存在因此而不能依该《转让协议》受让中原信托的受益权,从而丧失通过间接控制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所持有的公司72,629,372 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的风险。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按照王斌的书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王斌提议的议案,则存在王斌所提议案被表决通过,从而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发生变动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司公司名称: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星化工

 股票代码:002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

 住所:河北省沙河市

 通讯地址:河北省沙河市龙星街1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图赛签署了《协议书》,上海图赛自愿放弃其授予的龙星化工的32,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归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行使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附表 22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江山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无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民事诉讼和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先生除持有龙星化工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的龙星化工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先生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先生与股东上海图赛于2018年3月30日签署了《协议书》,上海图赛自愿放弃刘江山先生授予的龙星化工3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7%)对应的表决权,刘江山收回上述表决权,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龙星化工股份表决权增加。

 上述协议签署后,刘江山先生持有龙星化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从13.73%增加至20.40%。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龙星化工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的增加或减少其在龙星化工中拥有的权益股份之意愿,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与上海图赛签订《协议书》,上海图赛将其获授予的龙星化工32,00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归还刘江山先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江山先生持有龙星化工97,897,90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0.40%,表决权比例为13.73%。上海图赛将直接持有龙星化工32,647,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并获得刘江山持有的 32,000,00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比例的 6.67%;同时,根据上海图赛与王斌于2017年8月15日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图赛受让王斌所持中原信托的受益权,进而间接持有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所持有的龙星化工 72,629,372 股股份,并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3%,如该信托受益权转让完成,则上海图赛实际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28.60%,高于刘江山所持表决权比例。但由于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一直未完成,上海图赛未实际取得相对应的表决权,其实际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为13.47%,低于刘江山持有的表决权比例13.73%。同时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虽持有表决权比例最高,为15.13%,但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仅作为财务投资者,未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综上所述,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江山先生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8年4月4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上海图赛发来的通知和相关资料,称上海图赛已于近日向王斌送达了解除《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海图赛依照《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与王斌共同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自王斌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解除及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图赛直接持有龙星化工32,647,7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80%,表决权比例为6.80%。刘江山先生持有龙星化工97,897,90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0.40%,表决权比例为20.40%。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山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海图赛与刘江山签署的放弃表决权的《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日:2018年03月30日

 2、甲方:刘江山

 3、乙方:上海图赛

 4、主要内容

 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3日签署的龙星化工股份转让协议(LXHG2017-1)1.1条款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龙星化工6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权给乙方行使”;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签署的协议书:“将甲方委托并授予乙方行使甲方持有的龙星化工6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变更为32,000,000股”。

 现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授予的龙星化工的32,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归还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于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龙星化工股份转让协议(LXHG2017-1)中关于授权行使表决权的约定,以及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签署的《协议书》终止,不再有效;上述32,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归还甲方行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江山持有上市公司97,897,902股股份均为限售股,持股比例为20.40%。由于刘江山于2017年11月28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刘江山于2008年6月24日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除上述股权转让受限的情况外,刘江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存在被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图赛放弃刘江山先前授予其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将表决权归还刘江山行使,不涉及新购股票、股权转让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保障上市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上市公司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保持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龙星化工主营业务或者对龙星化工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亦暂无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实际发展及业务开展的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相关资产及业务进行调整,亦不排除进一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如发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为公司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为增加其对公司的投票表决权。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对自己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投票表决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和场地,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会产生影响。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龙星化工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及其关联方存在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形,有关信息如下:

 ■

 除上述关联借款外,刘江山2016年、2017年度从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分别为75.85万元和76.50万元。

 此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刘江山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二)避免和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尽量避免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8月13日与上海图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32,632,6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转让给上海图赛,于2017年11月10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山先生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及其他方式买卖龙星化工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

 (一) 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 关于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 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节 有关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江山

 2018年 4月 10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协议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上市公司地址为: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

 (本页无正文,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江山

 2018年4月 10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江山

 2018年 4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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