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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合肥市庐阳工业园连水路19号行政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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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段兰春女士、董事徐进中先生因外地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蔡成武先生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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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4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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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4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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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3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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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4月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议案名称:《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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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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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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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86,480,778.18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296,968,784.55元;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9,511,993.63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57,519,183.28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75,174,589.09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85,000,000.00元,与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2,655,405.81元,主要系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8、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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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9、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法兰菲 180 新厂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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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法兰菲180新厂项目,拟在“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新建生产车间及购置生产设备,新建一条年产28万套整体衣柜的生产线。总建筑面积106,201.50平方米,总投资暂定为约10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3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志邦家居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法兰菲180新厂项目的公告》。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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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东的二分之一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梁爽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志邦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