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0日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金东先生
6、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8年4月9日-4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74,93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3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74,42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1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了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故公司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3,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21%;反对5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83,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21%;反对5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446,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4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315%;反对4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446,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0%;反对4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315%;反对4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亮、邵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8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15:00至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2:00在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金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4,93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9937%。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4,42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9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5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对议案1进行了回避表决,且议案2和3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王 凡 杨 亮
邵 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5楼,邮编:210016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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