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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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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18—15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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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1,973,731.3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控股”、“公司”)曾于2016年7月7日与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城股份”)签署了《申华金融大厦合作改造合作运营合同》(简称“《主合同》”),双方拟对公司下属产业申华金融大厦进行合作改造合作运营。《主合同》实施过程中,公司与易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易城发展”)就改造及运营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陆续签署《补充协议》等文件。因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屡次违反《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改造几无进展,竣工日期一再拖延,保底收益拖欠数额巨大。2017年12月23日,公司正式向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详见2016-45、2017-66号公告)

 2018年2月5日,公司将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作为被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简称“黄浦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8年2月6日,黄浦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2018年4月10日,公司收到黄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黄浦法院已查封(冻结)易城发展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账号121921264410301,保全金额为209,709.69元。保全期限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 住所:上海市宁波路1号

 2、被告一: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蔚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1号楼6009室

 3、被告二: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晞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1号1203室

 二、本案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一)公司提供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黄浦法院递交的《民事诉讼状》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签订的《申华金融大厦合作改造合作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23日解除;

 2.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保底收益租金人民币8,011,432.30元、保底收益物业费人民币3,768,167.15元;

 3.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的阶段性收益差额人民币6,820,387.65元;

 4.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9月的物管费人民币9,125元;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电费人民币69,454.5元;2017年6月的维修费人民币228元;

 5.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增量收益人民币3,294,936.71元

 6.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第2-5项诉请共计人民币21,973,731.31元)

 (二)公司提供的事实和理由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公司作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7月7日,原告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一上海易城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签署《申华金融大厦合作改造合作运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就申华金融大厦(下称“大厦”)的改造、运营及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此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上海易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下称“被告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二负责大厦招租、与租户签署租赁合同、处理租赁合同及租赁事务、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合作合同》中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二享有和承担。

 上述《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按约履行合同,向两被告交付了系争合作载体即申华金融大厦。但是,被告一、被告二却屡屡迟延或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整体改造方案、招商运营方案。因被告一、被告二在履约过程中在支付保底收益、工程管理与施工进度、安全施工、对外招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违反合同的情况,原告就此先后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4月17日与被告一、被告二达成两份《会议纪要》,再次明确了被告一、被告二的合同义务。然而,被告一、被告二非但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在原告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反而于2017年12月12日来函告知其自2017年12月起不再履行合同并单方面决定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案外人上海屿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均已成就,故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被告一、被告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项,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12月23日确认签收。但是,截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黄浦法院。同时,原告保留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两被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公司关于财产保全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公司向黄浦法院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了以下请求:

 请求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1,973,731.31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权益或股权、已到期股息或红利、车辆、不动产、应收账款等。

 为支持上述财产保全请求,公司作为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申华控股已将易城股份、易城发展作为被告诉至黄浦法院,为防止该两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相关规定,申请黄浦法院对易城股份、易城发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易城股份及易城发展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1,973,731.31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权益或股权、已到期股息或红利、车辆、不动产、应收账款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受理通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

 4、《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2018)沪0101民初4264号)。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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