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3月23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参与表决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142万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7,142万元,并由公司提供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内建筑面积合计为13,199.69m2的房产抵押,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周宇斌、黄捷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发展,短期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拟向本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息按照占用时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财务资助期限为6个月,自财务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
2、大晟资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8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宇斌、黄捷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2、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大晟资产持有本公司股份51,999,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关系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大晟资产持有本公司股份51,999,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晟资产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财务资助资金来源
大晟资产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及数量
大晟资产向本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财务资助系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息按照占用时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财务资助相关合同有效期间,利息依照合同的约定方式支付给大晟资产。
(三)财务资助期限
本次财务资助期限为6个月。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8年3月26日,公司与大晟资产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书》,由大晟资产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 6个月,自财务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息按照占用时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六、接受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财务资助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有助于提供本公司融资效率,支持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201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大晟资产签署《财务资助协议书》,由大晟资产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期限为6个月,自公司实际收到资金之日起算,借款利息按照占用时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5月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公告》。
2、2017年5月9日,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控股股东大晟资产被增加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并且不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5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大晟资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由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资助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公司的融资成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不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会议议程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