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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455,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及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4号)《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51,119,800 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8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912,999,628.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976,445.7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8,023,182.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11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本次发行对象及限售期安排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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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51,119,800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于2017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12个月。经此发行,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25,721,360股。
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25,721,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转增187,716,40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13,437,768股,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由51,119,800股增至66,455,740 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813,437,7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1,025,60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7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作为新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金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周雪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自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予转让所认购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
2、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4、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6,455,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7%。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证券账户总数为37户。
4、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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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特定股东在减持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且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且受让方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四、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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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宝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