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2.2897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处在受理起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3月2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四)案件原由:返还保证金合同纠纷
二、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股份”)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道里区棚改办”)
法定代表人:万恩国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里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彬
(三)第三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黑龙江振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福
三、本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北大荒股份收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原告北大荒股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判令道里区棚改办和道里区人民政府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壹亿柒仟万元(¥:170,000,000.00);
2、请求判令道里区棚改办和道里区人民政府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8,970,022.89元;
3、请求判令道里区棚改办和道里区人民政府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1年6月9日、2011年10月24日,哈尔滨乔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仕公司”)与道里区棚改办及振北公司签订了两份《垫资参与城乡路与齿轮路交口处棚改项目协议书》,约定乔仕公司与振北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城乡路与齿轮路交口处棚改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垫资土地整理。振北公司参与地块一的土地整理和竞标,乔仕公司参与地块二的土地整理和竞标。同时,协议约定乔仕公司按道里区棚改办要求在棚改项目拆迁启动前交纳贰亿元征拆保证金。签订该协议书后,乔仕公司已依约按时向道里区棚改办足额交纳了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贰亿元。
2011年11月25日,乔仕公司与道里区棚改办签订了《道里区中央大街辅街改造项目(西十二道街地块)协议》,约定道里区棚改办协助乔仕公司参与道里区中央大街辅街改造项目(西十二道街地块)国有土地(以下简称“西十二道街项目”)的摘牌工作。同时,约定乔仕公司应先行支付征收净地现金壹亿元。签订该协议后,乔仕公司已依约按时向道里区棚改办足额交纳了西十二道街项目征收净地现金壹亿壹仟万元。
乔仕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按时向道里区棚改办足额交纳了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和西十二道街项目征收净地现金。但道里区棚改办却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乔仕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履行义务,未开展上述两个项目的土地“招拍挂”工作,导致上述两个项目多年停滞。
乔仕公司向道里区棚改办交纳的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贰亿元和西十二道街项目征收净地现金壹亿壹仟万元共计叁亿壹仟万元。乔仕公司上述所用资金的来源,是原告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累计出资并通过原告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二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给乔仕公司共计5亿元中的一部分。
自2013年10月22日起,乔仕公司多次向道里区棚改办送达书面函告,表示不再参与上述两个项目的土地摘牌和项目建设,并要求道里区棚改办退还乔仕公司已经实际交纳的保证金共计叁亿壹仟万元。
2014年1月26日,道里区棚改办返还了西十二道街项目壹亿壹仟万元征收净地现金。
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乔仕公司、黑龙江省岱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了乔仕公司对道里区棚改办享有的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贰亿元的债权。乔仕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书面通知了道里区棚改办。
2016年12月8日,道里区棚改办退还给原告上述棚改项目征拆保证金中的3000万元。道里区棚改办给付上述款项后,虽经乔仕公司多次发函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道里区棚改办返还给原告剩余的壹亿柒仟万元,并要求道里区棚改办就乔仕公司在棚改项目前期土地整理时已经发生的土地拆迁成本共计76,076,390.50元事宜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但道里区棚改办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解决。
道里区棚改办不返还款项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权利严重受损。同时,因道里区棚改办为被告道里区人民政府所设部门,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剩余款项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处在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