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318号),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2800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公司”或“公司”、“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已于2017年1月1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3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318号)的主要内容:
原告前锋公司诉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阳、廖艳,被告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前锋公司主张因为被告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侵权行为及过错,造成前锋公司在缴纳出资案中被判令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遭受损失6020万元。本院认为,在缴纳出资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前锋公司在五洲证券增资扩股过程中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前锋公司在内的8家新增股东的应缴出资款,均是利用金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结义、杜宣等人的资金,在验资期间由五洲证券与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及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进行配合,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频繁划转资金虚构而来,并基于该事实判决前锋公司向五洲证券补缴出资款8700万元。由此可见,因前锋公司在五洲证券增资扩股过程中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前锋公司基于前述生效判决补缴出资属于其依法应当向五洲证券承担的法定出资义务,无论广发银行福田支行在五洲证券增资期间对出资款项的转出是否存在过错,对前锋公司而言,并不存在真实的损失。退一步说,假使前锋公司存在真实的出资情况,鉴于五洲证券早于2010年12月27日以前锋公司虚假出资为由提起缴纳出资诉讼,前锋公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时也提出广发银行福田支行配合五洲证券非法划走出资款,存在重大过错的抗辩理由,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前锋公司最迟从2012年9月中旬起应当知道其权益因广发银行福田支行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侵害,前锋公司直至2016年3月2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广发银行福田支行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
综上,前锋公司请求广发银行福田支行赔偿经济损失602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2800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有关情况
(一)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公告(临2016-022号)》。
(二)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8月9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一)(临2016-032号)》。
(三)本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已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需对该管辖异议依法进行审查、裁定,故先电话通知本案原定开庭时间予以改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二)(临2016-038号)》。
(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6民初13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三)(临2016-042号)》。
(五)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7年1月11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披露《关于公司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四)临2016-056号》。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