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沛”)于2015年11月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发展”)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国信”)为被告。一审判决被告向南京东沛赔偿3,714,764元。其后,南京东沛不服判决结果,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舜天发展已进入破产程序,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南京东沛和舜天发展管理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国信作为舜天发展的担保方,同意向南京东沛支付赔偿款283万元(包括280万元和解款项以及3万元诉讼费用),上述款项具体支付方式按照原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现金加股票的偿还方式。
2、江苏国信履行上述义务,则南京东沛就涉案纠纷不得再向舜天发展、江苏国信主张权利。本案所涉纠纷全部终了。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6,8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东沛负担71,858元,江苏国信负担30,000元(已包含在上述283万元调解款项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58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929元,南京东沛负担35,805.5元,舜天发展负担15,123.5元。
2018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就本案中支付的赔偿款及时向舜天发展申报债权。
在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对该事项已采取了应对措施,故预计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