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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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已分别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中信证券、中伦律所、华普天健、中通诚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提示
2017年10月10日,茂业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拟分别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嘉华信息100%股权,其中75%的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5%的股权以现金方式支付,在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一)交易方式调整
2018年3月27日,茂业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茂业通信拟分别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嘉华信息1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购买嘉华信息51%股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嘉华信息49%股权,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现金收购是后续发行股份收购剩余股份的基础,后续发行股份是否获得监管部门核准不作为现金收购的前提条件。
(二)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调整
由于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嘉华信息49%股权,支付现金购买嘉华信息51%股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故取消原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中“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同时,根据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取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中“金融机构SaaS服务平台项目”和“金融机构销售管理平台项目”。本次募投项目“融合通信平台项目”、“云呼叫中心平台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及呼叫中心大楼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调增各单个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上限调减为63,9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且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金额的100%。
(三)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及影响
2018年3月27日,茂业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同预案披露方案有所调整,根据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尽管本次重组交易标的仍然为嘉华信息100%股权,但是本次方案调整后,标的公司51%股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交割,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比例降低至标的公司49%股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事项对应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同预案披露的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交易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有所差异,且对应的交易作价差异超过20%。同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按照项目投资金额调增,较预案披露各单个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有所增加。因此,上市公司重新履行本次交易审议程序。
以茂业通信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前20日、60日及120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分别为13.42元/股、13.12元/股及14.49元/股,均低于预案披露时以原定价基准日计算的上市公司股票对应交易均价。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仍采用参考原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和利润分配事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即本次发行价格依然为15.37元/股,同预案公告的发行价格一致。
(四)本次方案调整的原因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历史期间涉及VIE架构。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为了保证标的公司权属清晰,标的公司关联方VIE架构也进行了拆除,VIE架构拆除过程使得本次交易推进进度大幅落后于交易各方预期。同时考虑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波动,本次交易不确定性增加。此外,本次重组为同行业产业并购,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具有较强协同性,在交易无法锁定的情形下,交易各方无法深入推进业务整合与业务和合作。
通过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上市公司通过先期支付现金方式获得标的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将标的公司尽早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并尽快通过机构整合、业务合作发挥协同效应,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实力。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行业市场地位,有利于为广大股东创造价值。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整体方案
茂业通信拟分别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嘉惠秋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嘉华信息1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购买嘉华信息51%股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嘉华信息49%股权,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现金收购是后续发行股份收购剩余股份的基础,后续发行股份是否获得监管部门核准不作为现金收购的前提条件。
同时,茂业通信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63,900万元,拟用于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以201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48,375.64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资产作价合计148,000.00万元。其中,嘉华信息51%股权的交易价格75,480万元为以现金方式支付,嘉华信息4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72,520万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茂业通信拟通过支付现金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购买其持有的嘉华信息51%股权,其中,分别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购买嘉华信息6%股权、嘉华信息35%股权及嘉华信息10%股权。根据中通诚对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嘉华信息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75,480万元,现金对价由茂业通信分期支付,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按股份比例分期获得现金对价。交易对方获得现金对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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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对价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1、第一期支付款:嘉华信息51%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的监管账户中支付现金对价总额的20%,即15,096万元。分别向刘英魁支付1,776万元、向嘉语春华支付10,360万元,向嘉惠秋实支付2,960万元。
2、第二期支付款:嘉华信息51%股权完成交割之日起4个月内且不晚于2018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的监管账户中支付现金对价总额的30%,即22,644万元。分别向刘英魁支付2,664万元、向嘉语春华支付15,540万元,向嘉惠秋实支付4,440万元。
3、第三期支付款:上市公司不晚于2019年5月31日,向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的监管账户中支付现金对价总额的50%,即37,740万元,分别向刘英魁支付4,440万元、向嘉语春华支付25,900万元,向嘉惠秋实支付7,400万元。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如果嘉华信息于2018年度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积的嘉华信息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补偿协议》有权直接扣减第三期支付款。
若刘英魁、嘉语春华及嘉惠秋实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应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有权扣减该等现金补偿金额后再行支付。
交易对方承诺将于收到第一期支付款后6个月内、第二期支付款后6个月内和第三期支付款后6个月内,分别以每期现金对价支付款从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对方根据约定购买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少于2,500万股或购买股票的金额达到40,000万元时,视为交易对方履行完毕约定的购买股票义务。交易对方完成约定购买股票义务的,则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在上述约定的交易对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因上市公司分红、配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的,交易对方购买股票的累计数量按照除权、除息的影响对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价格
(1)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时确定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预案公告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5.40元/股,不低于原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经上市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0.36元(含税),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该次分红派息已经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亦根据上述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调整,即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5.37元/股。
(2)方案调整对发行价格的影响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同预案披露方案有所调整,根据201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计算定价基准日前20日、60日及120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分别为13.42元/股、13.12元/股及14.49元/股,均低于以原定价基准日计算的股票对应交易均价。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仍采用参考原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和利润分配事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即本次发行价格依然为15.37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向刘英魁发行股份的数量为嘉华信息49%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除以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标的资产中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刘英魁发行股份47,182,82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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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股份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四)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3,9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拟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且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自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配套融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其中,标的公司募投项目包括融合通信平台项目、云呼叫中心平台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及呼叫中心大楼项目。
(五)股份锁定期
1、交易对方获得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49%股权,刘英魁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茂业通信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锁定期满后,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量需满足未来业绩承诺年度承诺利润对应锁定股份数量要求,即,交易对方当期可解锁股份数=(向刘英魁发行股份数+交易对方以现金对价购买的股份数)-剩余业绩承诺期内累积业绩承诺对应股份数-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当次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数。若计算后当期可解锁股份数小于0,则当期不解锁。
剩余业绩承诺期内累积业绩承诺对应股份数=(剩余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当次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如果标的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或未发生减值,则为0)
业绩承诺期已补偿股份数指因业绩承诺期未实现承诺利润而由交易对方补偿的股份总和(包括现金补偿部分对应的股份)。
交易对方应该按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就持有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在结算公司办理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向刘英魁发行的股份以及交易对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合法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出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届时应遵守的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对方同时承诺,在锁定期结束后,在卖出股票时,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届时的相关规定并需结合标的资产经营情况与上市公司友好协商。
2、交易对方获得现金对价购入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如中国证监会未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49%股权,对于交易对方以获得的现金对价在二级市场购入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前,交易对方自愿锁定该部分股票,且不减持、不质押该部分股票。若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某年度期末累积实现的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积的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需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而进行减持的情形除外。
3、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
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4、刘英魁、嘉春秋关于持有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权益的锁定期承诺安排
刘英魁、嘉春秋分别对其在嘉语春华和嘉惠秋实中所拥有的权益做出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嘉语春华、嘉惠秋实的出资额或从嘉语春华、嘉惠秋实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者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通过嘉语春华、嘉惠秋实间接享有的与茂业通信股份有关的权益。
5、刘英魁、张欣关于持有嘉春秋权益的锁定期承诺安排
刘英魁、张欣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持有的嘉春秋的股权或从嘉春秋退股,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者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通过嘉春秋间接享有的与茂业通信股份有关的权益。
(六)业绩承诺和补偿
1、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利润数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间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根据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及交易作价,交易对方承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0,200 万元、13,400万元、16,700万元及20,100万元。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嘉华信息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对嘉华信息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上述净利润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3、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业绩承诺期内,依据嘉华信息专项审核报告,若嘉华信息于业绩承诺期间某年度期末累积实现的嘉华信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积的嘉华信息承诺净利润数,则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刘英魁、嘉语春华和嘉惠秋实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业绩补偿数额的确认
(1)仅完成现金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对应的业绩补偿
若中国证监会未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嘉华信息49%股权:
① 嘉华信息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积的承诺净利润数额,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现金购买嘉华信息51%股权的交易作价-业绩承诺补偿主体累积已补偿的现金金额。
② 补偿总额不超过嘉华信息51%股权作价。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2)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49%股权完成后对应的业绩补偿
若嘉华信息49%股权完成交割,嘉华信息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积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补偿总额不超过嘉华信息交易作价。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股份数不超过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5、业绩补偿的实施
(1)仅现金收购嘉华信息51%股权情形下,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认截至某年度期末标的公司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积的承诺净利润数额,则交易对方应在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如果嘉华信息于某年度期末累积实现的嘉华信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累积的嘉华信息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有权从应付交易对方的对价款中扣减交易对方应补偿现金金额。
(2)若嘉华信息49%股权完成交割,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嘉华信息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积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交易对方应配合将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在业绩补偿期间,已经累积划入回购专用账户的应补偿股份不得减少。业绩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办理完成前述锁定保管手续后,应在三十(30)日内就《业绩补偿协议》项下已锁定的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方案召开股东大会,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差额部分。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交易对方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交易对方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交易对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三十(30)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除交易对方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上市公司届时另行确定。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交易对方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交易对方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6、减值测试
(1)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的减值测试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① 若仅嘉华信息51%股权的交割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倘若:嘉华信息期末减值额×上市公司在嘉华信息的持股比例〉现金补偿总额,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就嘉华信息减值部分另行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嘉华信息期末减值额×上市公司在嘉华信息的持股比例-业绩承诺期间现金补偿总额。
② 若嘉华信息49%股权也完成交割,倘若: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交易对方应当对上市公司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资产减值补偿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计算公式中的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考虑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股份和/或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当发生资产减值补偿时,交易对方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积的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补充安排
业绩承诺期限届满起两个会计年度内,交易对方应当保证嘉华信息正常生产经营并避免发生减值。上市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发生减值,交易对方对因当期业绩下滑造成标的资产减值的下滑业绩部分负有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方式由各方另行确定。
三、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中,嘉华信息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评估,并经综合分析后确定选用收益法结果为本次评估结论。
根据中通诚以201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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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重组注入资产作价合计148,000.00万元。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嘉华信息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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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茂业通信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上市公司2016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相关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其2016年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标的资产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的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刘英魁,及其关联方嘉语春华、嘉惠秋实。本次交易前,刘英魁及其关联方同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和使用现金对价购买股份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刘英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7.05%。考虑交易对方收到现金对价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不少于2,500万股,则刘英魁及其关联方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79%。刘英魁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鹰溪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博升优势、上海峰幽合计持股28.35%,第二大股东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茂业百货合计持股24.20%,第三大股东通泰达持股11.26%。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任一股东未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不能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30%。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独立董事张天福已于2018年1月4日提出辞职。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四名来自于鹰溪谷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三名来自于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一名来自于通泰达推荐。鹰溪谷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通泰达均未获得上市公司过半数董事会席位,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本次重组前刘英魁及其关联方同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组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移动信息传输、通信网络维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移动信息传输业务将得到加强,并且将新增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茂业通信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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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移动信息传输和通信网络维护2016年度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28.62%和66.33%。
根据2016年度备考财务报告数据测算,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移动信息传输、通信网络维护类业务收入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8.3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40%。虽然本次重组完成后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但其业务主要客户同移动信息传输业务客户具有一定重合度,客户开发及客户管理具有一定的协同性。
(二)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强原有的移动信息传输业务,并且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新增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移动信息业务方面,本次拟注入的标的公司拥有提供完整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的能力以及齐全的业务资质许可,已经为以保险公司、银行为代表的诸多大型金融机构提供过短信平台建设及项目运营等服务。并且,标的公司已经同三大运营商合作多年,业务合作关系稳定。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嘉华信息已经具有了成熟商业模式、清晰的业务定位以及相对稳定的客户资源。本次标的公司的注入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移动信息传输行业市场地位,扩大客户规模和销售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并且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上市公司的业务多元化与细分领域专业化。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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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后总股本,以上交易完成后分析均未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收入及利润规模显著提升,每股收益明显增长。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进行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和交易对方以现金购买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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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交易后各方持股比例不考虑上海峰幽、中兆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产生的减持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鹰溪谷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3.86%股份,鹰溪谷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峰幽、博升优势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35%股份;中兆投资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2.20%股份,中兆投资与其一致行动人茂业百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20%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鹰溪谷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2.18%,其与一致行动人上海峰幽、博升优势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35%股份;中兆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0.64%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茂业百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50%股份;本次交易对方刘英魁持有上市公司7.05%。因此,本次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交易对方获得现金对价购入股票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考虑交易对方使用获得现金对价购入上市公司股票2,500万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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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溪谷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兆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对方刘英魁及其关联方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79%,仍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对上市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负债结构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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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整体仍处于正常水平。若考虑募集配套融资的影响,随着募投资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