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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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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目前已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外,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为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新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

 2、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出资比例)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四、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1)本集团涉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融资事务基本操作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可有力地保证本集团各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就其它业务提供担保,均是应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2)为了满足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需对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及其他业务进行担保。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出资比例对参股公司进行担保;

 3)综上,上述担保均系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商业惯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3月27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总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或其指定人士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回购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业务方案

 为促进公司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例如租赁公司)合作,为符合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等审核通过的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的要求提供回购或担保责任,在相关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公司回购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含设施和附属配套)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等方式,其中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租赁公司将公司产品融资租赁给客户,公司将按商品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租赁公司获得货款,客户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将融资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例如针对具体项目,公司、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由公司将商品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商品租赁给客户,客户分期将租赁费支付给租赁公司,在客户未支付完毕融资租赁费之前,商品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公司将承担回购或担保责任,并要求客户就该融资租赁项下的回购或担保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通过与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并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渠道快速促进公司销售,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为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销售新能源车、新能源叉车、云轨及其他可供出售商品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外提供回购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和客户,并对金融机构及其他融资机构和客户风险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5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根据2018年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预计2018年度将与关联方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发生以下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1)向关联人采购各种原材料;(2)向关联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燃料和动力;(3)向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包含水电煤气燃料动力)(4)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包含科技开发)(5)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581,374 万元。

 2018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王传福先生现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非执行董事夏佐全先生在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三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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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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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老庄106号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嘉龙,主营业务为生产城市环卫特种车辆、电力工程用高空作业车及运输类专用车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批发自产产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从事商业经纪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78,32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69,664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406,894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23千元。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张金涛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华林特装车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杰,其主要经营范围:新能源电动汽车及零配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担任董事长、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公司住所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6号,法定代表人为蒋平,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汽车批发(九座以下小轿车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售(九座以下小轿车除外);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充电桩等);广告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研发);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汽车整车制造;汽车修理与维护。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27,884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47,070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2,015,088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344千元。

 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及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分别担任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4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桂丰路9号112室,法定代表人为章羽阳,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成果转让;新能源汽车技术、互联网技术;批发、零售:汽车及汽车配件。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733,09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3,306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59,35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566千元。

 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张金涛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韶辉,主营业务为:公共自行车租赁;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不含金融租赁活动);交通服务咨询。充电桩建设运营;汽车维修;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含深港跨境旅客运输);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城市公交。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825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659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9,022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474千元。

 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及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分别担任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6、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零部件产业园天福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于秉华,主营业务为:汽车客车装配,橡胶零件加工,汽车销售(限本厂产品),汽车配件、钢材、木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玻璃制品、汽车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950,796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45,501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25千元。

 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及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7、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6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军,主营业务为: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维护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规划、建设、充电服务,充电桩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信息咨询(不含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许可项目)。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27,43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6,448千元,2016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952,991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003千元。

 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杰先生担任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6,606.804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忠,主营业务为: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研究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担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9、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2日,注册资本109,071.092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沧州市运河区沧石路张庄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宏伟,经营范围为聚乙烯燃气给水管材管件、排水排污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的生产、销售;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培训;房屋租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子冬先生担任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都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0、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2,905.5289万人民币,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北中航路西世纪汇广场办公楼1601、1801,法定代表人为黄俊武,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和其它限制项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游艇销售、汽车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初级农产品购销;服装、纺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材、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的批发零售;一类医疗器械及用品的销售;煤炭批发;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II类、III类医疗器械及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改性石油沥青、对二甲苯、灌装润滑油、凝析油、燃料油的销售。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夏佐全先生担任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都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1、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31日,注册资本2544.092700万人民币,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法定代表人为周剑,经营范围为从事玩具、智能机器人、通讯设备及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玩具、智能机器人、通讯设备的销售、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生产玩具、智能机器人、通讯设备。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夏佐全先生任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都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2、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是建于1954年军品生产企业,2004年通过改制组建了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相对控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8,605.41万元,公司住所位于西安市幸福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永钊,公司主要民品有风力发电机主轴、冷剪机、瓦楞纸板纸箱、非标机械制造、工模具制造、汽车配套件、空调压缩机电机等。

 本公司监事李永钊先生担任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3、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苑宏,经营范围为:电力设备的上门维修;电动车充电设施设计;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器材的批发、零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电力项目投资(具体另行申报);充电设备的批发、销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充电项目的投资;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以上项目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电动车配件、日常用品的销售、上门维修保养;电动车租赁服务(不含金融租赁)。。(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维护;电动车配件的维修保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机动车停放服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8,307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50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29,225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212千元。

 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担任深圳市充电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4、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住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为江克宜,主营业务为:电力设备的上门维修;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器材的批发、零售、租赁(不含金融租赁业务),电力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智能电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充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充电设备的批发、零售、租赁;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商务服务;电动车充电服务;电动车配件及用品的销售、上门维修保养;汽车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售电业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力工程设计、施工。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10,032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72,461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98,726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5,572千元。

 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5、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河,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搬运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方案策划;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不含融资租赁);物流相关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车);仓储服务;配送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铁路货物运输;航空运输代理;快递业务。

 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担任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6、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其主要经营范围为:1、许可经营项目: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一般经营项目: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703,221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655,692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303,014 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1,876千元。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7、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方辉,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担任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8、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杰,主营业务为:许可经营范围:客运出租运输。一般经营范围:纯电动汽车租赁及相关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维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135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613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3,154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4,017千元。

 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刘焕明、王杰先生分别担任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9、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7号兰光科技大楼1楼C-102,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胜,经营范围为:新能源电动出租车企业投资,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租赁及运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74,373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7,526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234,378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7,618千元。

 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0、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北环路车管所东侧中巴教练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永生,主营业务为:出租客运;从事广告业务;电动汽车的租赁;场站的充电业务、电动汽车的维修;汽车充电设备设施的购销。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9,859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166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85,444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856千元。

 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及副总裁王杰先生分别担任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1、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36,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号比亚迪研发大楼(2)B区五楼523-536号、538-540号,法定代表人为Hubertus Troska,主营业务为:乘用车、电动车、汽车电动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及座位少于9个的乘用车零部件的设计和研发;上述产品的原型以及生产设备的开发;作为腾势(DENZA)品牌汽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的批发及市场推广;提供售后服务;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零部件、设备、汽车用品以及汽车精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545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57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975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77千元。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担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廉玉波先生担任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2、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比亚迪路2号综合楼211室,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曾担任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3、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经胜,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汽车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877,656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10,406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499,183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432千元。

 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4、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住所为四川省广安经济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方芳,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开发和综合利用;轨道交通和轨道交通的客运服务(不包含铁路旅客运输)(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轨道交通沿线及周边广告、停车场、经营用房附属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及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0,000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000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千元。

 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传方、任林先生及王珍女士曾担任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5、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

 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公司住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彭治兵,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40,532千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8,658千元,2017年1-12月主营收入为人民币16,220千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342千元。

 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王传方先生担任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上述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 2018年预计关联人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广汽比亚迪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比亚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绿色交通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城投亚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将根据其主营业务向本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汽车充电设备设施,本公司也为其提供车辆配件及车辆维修及技术开发、充电等服务,同时本公司也向其采购部分反配套产品。

 (二)本公司向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所需锂离子电池隔膜及正极材料等,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三)本公司接受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如充电站安装、充电站电力设计、工程施工等。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深圳赛迪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五)广安市云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采购云轨车辆及机电设备等产品,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云轨运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六)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七)公司向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燃料和动力及原材料,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八)本公司向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金属部件产品,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九)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租赁业务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十)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营销及咨询服务;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良好的合作背景,公司按照市价或公允的价格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合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运行。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并且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所预计的2018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按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进行分类列报;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在“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报;并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此变更事项对本公司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2017年度的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7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提升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有效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指数,留住人才,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实业”)开发了亚迪三村项目,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聚龙山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锦绣中路与翠景路交叉口东侧。总占地面积200,484.32 m2,建成后可容纳约1.6万人居住,合计5,334户。为员工顺利购买亚迪三村,按照银行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比亚迪实业拟为购买其开发的亚迪三村的合格按揭贷款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约定保管方收执之日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止,预计阶段性担保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亚迪三村按揭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该议案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公司购房积分排名条件,且符合贷款银行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实业开发的“亚迪三村”项目产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揭贷款购房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为:

 (一)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

 包括本借款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保证期间

 自贷款银行向购房人(被担保人)发放借款之日起,直至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交约定保管方收执之日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实业为销售其开发的“亚迪三村”项目产品,为符合条件的按揭贷款员工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加快 “亚迪三村”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帮助员工顺利购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比亚迪实业为符合条件的按揭贷款员工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商业惯例,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亚迪三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帮助员工顺利购房。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

 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拟将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终端客户开展汽车零售及贷款合作业务,控股子公司直营店将为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的购车客户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购车客户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单笔汽车贷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办理抵押生效即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止。阶段性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13亿,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以上担保事项尚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支付购车首付款的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汽车金融同业均采取抵押前放款模式,即客户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由汽车金融公司先以委托付款方式,直接将资金打入经销商账户,再由经销商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的车辆办理抵押完成前,承担抵押前担保责任,一旦客户车辆登记证书未按金融公司要求完成抵押手续,则经销商需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乙方指:签署合作协议的经销商)

 (一)保证方式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保证范围

 《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购车客户的全部债务与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三)保证责任

 乙方负责将贷款、抵押合同及附属贷款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寄送给甲方,乙方承担所寄送资料实际到达甲方前的风险。因乙方保管及寄送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积极协调各方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办,在甲方未收到合格的上述补办资料前,乙方向甲方承担附件一中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在借款人违约时,发现客户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附属法律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资料虚假、伪造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客户签字)时,乙方将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根据车管所要求委托任何人员(该类人员均已获得乙方授权)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事宜,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义务,同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承担的任何阶段性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人的贷款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甲方确认的借款人签字、盖章等格式合格、真实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文件之日为止。

 四、担保的风险及影响

 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营店将依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合作协议》中的担保协议条款,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促进公司汽车销售,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车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行业车贷业务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31,116.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7.83%;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53%;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1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鲁文莉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它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鲁文莉女士在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8年3月2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谢琼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谢琼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内容。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谢琼女士的简历如下:

 谢琼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谢琼女士于199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谢琼女士于1998年加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办主任、行政部经理,现任审查处总经理。

 谢琼女士持有本公司2,580,100股A股,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2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于2018年3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fo.com.cn)上,同时《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详细了解公司年报信息,公司将定于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通过全景网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举行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财务总监吴经胜先生;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李黔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王海进先生;独立董事张然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2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2,142,8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57.4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72,999,877.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02,403,301.02元,律师费人民币1,1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188,679.25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237,870.62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9,070,026.11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0592504_H02号)。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如下:

 ■

 三、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基于谨慎原则拟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原因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602,274.3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万元,项目投资内容包括厂房配套设施投资、生产设备投资及铺底资金。基于公司之前铁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建设经验的积累,公司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的建设效率有所提高、建设成本也有所优化,试产产能已达到项目计划进度。该项目厂房配套设施及设备现已投资人民币351,117.95万元,完成投资进度58.52%;项目费用投入过程中,需根据厂房及设备验收进度支付后续尾款,同时,根据安全及环保要求优化相关公用工程及配套辅助设施,还需根据电池容量研发的提升对设备调试和产能爬坡影响情况进行后续费用的安排,目前项目费用尚未使用完成。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调整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张然女士对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铁动力锂离子电池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3、保荐机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发表了以下核查意见:

 比亚迪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核查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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