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1号)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2月非公开发行34,582,132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期(以下简称“本期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 保荐机构2017年度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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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东睦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睦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2017年度不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饶宇 朱桢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