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2
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未变更已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15:00—2018年3月26日15:00。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15:00至2018年3月26日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会议室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马敬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24,546,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865,959,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58,587,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546,328股,其中同意票924,546,3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758,528股,同意票89,758,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新增注册发行不超过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和30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债)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546,328股,其中同意票924,544,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758,528股,同意票89,756,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1%;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546,328股,其中同意票924,544,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758,528股,同意票89,756,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1%;反对票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和黄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