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公司因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25起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6,850,411.02元,上述案件均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披露了24起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30,411.02元,详见公司披露的2017-035号公告。后在开庭审理前新增股民索赔案件1起,涉及金额920,000.00元。开庭时已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法院裁定情况
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吉01民初419、510-526、745-746、766-768号,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果等23名相关起诉人撤回起诉,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44,188.00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除上述23起股民索赔案件已撤诉外,其余2起案件已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为避免公司因上述25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张益胜先生自愿根据法院裁定和判决代替公司向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张益胜先生承担,所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