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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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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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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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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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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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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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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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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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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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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1年,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与运作周期区间长度相一致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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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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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1、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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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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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26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1、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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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C: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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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外方持股比例达到49%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以"诚信、创新、包容、客户关注"作为公司的企业文化。截止2017年12月底,在公募基金方面,公司共管理68只基金,已建立起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完整产品线;在专户理财业务方面,自2008年获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来,已成功运作管理的专户产品涵盖了灵活配置型、稳健增利型等常规产品,还包括分级、期指套利、商品期货、QDII等创新品种;在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公司自2006年开始为QFII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具有丰富经验,并于2007年获得QDII资格。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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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系列法规和《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着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职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决策规范,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管理人依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了公平交易管理相关的《公平交易管理规定》、《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规定》等系列制度,并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业务流程。

 管理人公平交易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当管理人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

 2、当不同资产委托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公平的对待不同的资产委托人;

 3、公平对待管理人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

 4、严禁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管理人有关公平交易控制制度的要点如下:

 1、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研究支持、交易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高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在公司内建立适用于所有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环境。

 2、公平交易的范围覆盖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和公司内部证券分配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涵盖研究分析、授权、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3、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4、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的内部控制,通过严格的制度、流程、技术手段等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通过监察稽核,事后分析及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的监督。

 管理人有关公平交易控制方法的要点如下:

 1、以系统强制控制为优先措施。公司通过不断完善投资决策、研究支持、交易执行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根据公平交易管理的要求,在系统中设置相应业务流转顺序、控制阀值或者触发机制,对触及阀值的行为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强制禁止等控制措施或对特定业务自动执行必要的后续流程。如: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指令在交易系统中强制采用公平委托功能进行交易,内部研究报告在研究系统中一经发布会自动推送到所有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控制阀值的修改必须经监察稽核部通过系统进行复核并点击同意才能生效等。

 2、以双人复核、集体决策为控制的辅助手段。对于无法通过系统进行强制控制的业务活动,通过建立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流程,在关键控制点采取双人复核或集体决策等控制机制,通过分别对控制事项签署意见并顺序流转的要求,实现对关键业务风险的管理。如: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申购结果分配,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由交易部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以及投资组合经理共同确认对分配结果无异议并签署后才为有效。

 3、以日常监控为督促手段。公司交易部、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设置专门岗位,分别在交易过程中、日中、清算后对有关公平交易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按既定的报告要求及时揭示违反规定的情况,监督督促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如:交易部对相同投资经理管理不同投资组合指令时间差的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日中不同组合交易相同证券的价差分析以及运营部对银行间指令要素和签署情况的检查等。

 4、以事后专项稽核和定期公平交易分析为完善措施。内部审计专员负责不定期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监察稽核部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通过事后的专项稽核和定期分析,发现控制薄弱环节或交易价差异常,将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和流程。

 5、加强信息披露和接受外部监督。公司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的检查,公平交易管理一直是外部审计的重点之一。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公司每季度会向证监会报告经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的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并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公司内部稽核或定期分析中发现公平交易管理中的异常问题,也将在向证监会报送的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说明。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也会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通过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确保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形成了有效地公平交易体系。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各项公平交易制度流程均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报告期内,管理人于每季度和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专项分析的情况如下:

 1、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的溢价率进行分析,对两两组合同向交易成交价格均值的溢价率是否趋近于零进行T检验,检验在95%的可信水平下,价格均值的溢价率趋近于零是否存在检验不通过的情况。

 2、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优劣进行比较,区分买优、卖优、买次、卖次等情况分别分析两两组合在期间内交易时是否存在显著优于另一方的异常情况,

 3、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同向交易相同证券的交易价差区分两两组合进行利益输送的模拟测算,检查在过去四个季度内,是否存在显著异常的情况。

 检验分析结果显示,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过去连续四个季度内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总成交量5%的交易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全年收益率中枢走高,信用利差有所扩大,目前3年内高等级信用债绝对收益水平处于历史四分之三分位以上,利率债收益率水平也呈现陡峭化形态。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经济体量、内生增长性、全球贸易量及外汇储备等各种因素决定,中国仍具备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在国内经济相对弱势复苏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将维持稳定的环境,后续随着经济增速的缓慢下行,收益率中枢难以继续上行。

 而时点判断上,我们认为目前市场的主要矛盾还在于金融去杠杆的进程及方式,市场的主要参与机构保险、银行、基金中,推动趋势性行情的主要动能将来源于银行体系的配置力量,在趋势性行情开启的时点判断上,我们将密切跟踪银行同业、表外理财新规的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规模变动。

 在基金的操作上,本基金全年以短久期信用债持有为主,目前仍将维持短久期信用债配置策略。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025元,C类份额净值为1.017元,本报告期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75%,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36%,同期业绩基准增长率为2.5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我们预计全球主要央行进一步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对全球经济增长或有负面影响。而2018年中国政策导向是防风险、控制宏观杠杆率,中国经济增速回落的可能性较大,而货币政策短期内将保持中性偏紧。受此影响,我们预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短期内将承受一定的压力,但风险相对可控,年内或迎来较好的配置时点。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估值业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估值委员会、运营部及相关部门。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通常由运营部估值核算岗执行并由业务复核岗复核估值结果,最终由估值核算员与产品托管人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

 本基金的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委员会秘书部门运营部在收到启动特殊估值程序的请求后,应通过估值核算人员及时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协商,必要时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及材料一并报送全体估值委员会成员;估值委员会应综合考虑投资部门、研究部和运营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讨论审议,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使用特殊估值调整;运营部应当根据经估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特别估值调整意见执行估值程序,准备特殊估值调整事项的临时公告,并发起信息披露审批流程;监察稽核部应当对特殊估值调整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合规审核。

 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其按约定提供相关债券品种、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参考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A本期已实现收益为4,476,629.82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414,198.41元;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债券C本期已实现收益为276,519.44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94,093.47元。

 本基金于2017年10月24日以2017年10月20日基金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国投瑞银一年期定期开放债A实施收益分配5,249,466.82元,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23元; 国投瑞银一年期定期开放债C实施收益分配362,439.04元,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23元。

 报告期本基金的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0469016_H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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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25元,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17元;基金份额总额62,359,604.72份,其中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56,877,625.47份,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5,481,979.25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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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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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彬,会计机构负责人:冯伟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63号文《关于准予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2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872,616,464.9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业务指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参考估值业务指引进行估值。该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报告)期损益均无影响。

 7.4.6税项

 (1) 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2) 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新增的关联方,不涉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1.2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新增的关联方,不涉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新增的关联方,不涉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7.4.9.2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2.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未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7.4.9.2.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人民币20,200,000.00元,于2018年1月2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2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管理层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479,278.40元,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77,509,461.95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6,108,876.60元,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67,202,297.16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本基金调整公允价值计量层次转换时点的相关会计政策在前后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或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所采用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可交换债券,若出现交易不活跃的情况,本基金不会于交易不活跃期间将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根据估值调整中所采用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和重要性,确定相关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期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2 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12.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8.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8.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基金经理于本报告期末均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本基金以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2017年8月,陈四清先生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等职务。上述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对公司运营管理及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相关的诉讼,且无涉及本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

 11.5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11.6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基金连续提供审计服务4年。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该事务所的报酬为60,000.00元。

 11.7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无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8.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8.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根据董事会授权,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2、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交易所股票及权证交易。

 3、本基金报告期内新增租用天风证券、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及太平洋证券各1个交易单元。

 §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基金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有关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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