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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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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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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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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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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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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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6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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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过去五年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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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25日,合同生效日当年的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设立,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的股东为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上海、沈阳、成都、广州等地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和上海设有子公司—华安(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华安创新混合、华安MSCI中国A、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华安黄金易ETF、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混合、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等98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851.32亿元人民币。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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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即以公告日为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形。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将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及其他投资组合资产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全部纳入公平交易管理中。控制措施包括:在研究环节,研究员在为公司管理的各类投资组合提供研究信息、投资建议过程中,使用晨会发言、邮件发送、登录在研究报告管理系统中等方式来确保各类投资组合经理可以公平享有信息获取机会。在投资环节,公司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并严格执行交易决策规则,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同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授权机制,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环节,公司实行强制公平交易机制,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1) 交易所二级市场业务,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控制原则,实现同一时间下达指令的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2) 交易所一级市场业务,投资组合经理按意愿独立进行业务申报,集中交易部以投资组合名义对外进行申报。若该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与中签,则按实际中签情况以价格优先、比例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合规监察员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3) 银行间市场业务遵循指令时间优先原则,先到先询价的控制原则。通过内部共同的iwind群,发布询价需求和结果,做到信息公开。若是多个投资组合进行一级市场投标,则各投资组合经理须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意向,交易员以此进行投标,以确保中签结果与投资组合投标意向一一对应。若中签量过小无法合理进行比例分配,且以公司名义获得,则投资部门在风险管理部投资监督参与下,进行公平协商分配。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的各投资组合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投资品种、进行场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和临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以及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如:中债登的债券估值),定期对各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对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了专项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会同基金投资、交易部门讨论制定了公募基金、专户针对股票、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在交易所及银行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控制规则,并在投资系统中进行了设置,实现了完全的系统控制。同时加强了对基金、专户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与隔日反向交易的检查;风险管理部开发了同向交易分析系统,对相关同向交易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对组合间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了重点分析。
本报告期内,因组合流动性管理或投资策略调整需要,除指数基金以外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次数为1次,未出现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全球经济的全面持续复苏,国内经济总体呈现平稳态势,全年GDP增速6.9%,工业企业,特别是周期性行业盈利逐步改善,PPI持续恢复性上涨。国内央行保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基调,利率中枢自2017年下半年起呈逐步上行趋势。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规密集出台,以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防范金融风险。
受经济基本面、产业逻辑以及投资者结构和资金偏好的共同影响,2017年全年A股市场风格出现极端分化,价值股重估,龙头股崛起,代表大盘蓝筹的上证18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全年分别上涨19.69%和21.78%,而中小市值股票则持续下跌。同时,A股指数的波动率出现显著下降。
投资管理上,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的管理方法跟踪指数,并利用量化工具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控制每日跟踪误差以及净值表现与业绩基准的偏差幅度。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4220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4.6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20.7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我们认为全球经济仍将总体保持向好,虽然也会面临一定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受实体经济去杠杆的负面影响,下行仍然压力较大。同时,我们预计,2018 年仍将延续2017 年的金融严监管态势。
鉴于经济基本面和金融严监管环境,我们预计,2018年市场仍将偏好那些盈利增长确定、估值较为合理的公司,但可能风格分化不会那么极端,部分有业绩、“真成长”的公司也将受到市场关注。另外,A股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将进一步机构化,以险资、社保资金为代表的绝对收益导向型的长线资金入市比重的提升以及受2018年A 股即将纳入全球 MSCI 体系的影响,借道沪港通、深港通的海外配置资金仍将持续进入A股市场,这些增量资金无疑也都更偏好质地优良的蓝筹股。
我们认为,2018年优质蓝筹股将延续强势。尽管前期涨幅较大,但当前优质蓝筹股盈利和估值的匹配性依旧非常高。作为沪深两市优质蓝筹的代表性指数,沪深 300指数目前14倍左右的市盈率,仍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标的。
作为基金管理人,我们继续坚持积极将基金回报与指数相拟合的原则,降低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勤勉尽责,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负责在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严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评估重大事件对投资品种价值的影响程度、评估对基金估值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用的估值方法、确定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将采用的估值方法以及采用该方法对相关证券的估值与基金的托管银行进行沟通。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监等人员组成,具有多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不进行收益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不低于200人;基金资产净值有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已经超过5000万元。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 单 峰 魏 佳 亮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208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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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额197,406,661.17份,其中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192,504,563.17份,基金份额净值1.4220元;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2,451,049.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500元;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2,451,049.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7940元。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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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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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朱学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敏,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278号《关于核准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07,221,793.6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20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07,313,857.99份,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92,064.3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长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华安沪深300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沪深300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可以按照规定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包括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数量的总和。本基金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每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净值每日按该约定年收益率逐日计算,计算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于本基金存续期内每年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分配给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将按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获得新增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或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本基金将以该日后的次一交易日为本基金不定期折算基准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华安沪深300份额分别分配给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持有人。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2]第235号文核准,本基金华安沪深300A份额197,289,916.00份基金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97,289,916.00 份基金份额于2012年7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对于托管在场内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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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2.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09号文核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已变更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7日就上述股东变更事项进行公告。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无。
7.4.8.1.2权证交易
无。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无。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无。
无。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4.8.7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257,616,798.8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6,299,781.76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237,728.00元(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27,408,323.21元,第二层次696,083.87元,无第三层次)。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于本期末,本基金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的余额为237,728.00元(2016年12月31日:无)。本基金本期净转入/(转出)第三层次的金额为611,952.00元,计入损益的第三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为-374,224.00元,涉及乐视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净转入第三层次零元,计入损益的第三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零元)。
上述第三层次资产变动如下:
交易性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投资
2017年1月1日 -
购买 -
出售 -
转入第三层次 611,952.00
转出第三层次 -
当期利得或损失总额 -374,224.00
计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74,224.00
2017年12月31日 237,728.00
2017年12月31日仍持有的资产计入
2017年度损益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55,784.88
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 不可观察输入值
名称 范围/加权平均值 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
交易性金融资产—
乐视网 237,728.00
可比公司法 市销率 1.90 正相关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8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指数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积极投资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12.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A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B
■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9.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拆分变动份额含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和基金份额折算后的调整份额。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1)2017年8月9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章国富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2018年2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翁启森先生、姚国平先生、谷媛媛女士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如下:
2017年9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公告,聘任纪伟为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涉及本基金财产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年度应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人民币55,000.00元。
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证券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综合服务进行评估
由相关部门牵头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券商服务评价办法》,对候选交易单元的券商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进行评估。
(2) 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
牵头部门汇总对各候选交易单元券商的综合评估结果,择优选出拟新增单元,填写《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对拟新增交易单元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阐述。
(3) 候选交易单元名单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提交的《新增交易单元申请审核表》及其对券商综合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4)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报告期内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2017年11月完成租用托管在建行的长江证券深圳000510交易单元
11.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