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2018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通知书【(2016)粤0104执1493号之一】》原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104执1493号之四】》复印件。
《通知书【(2016)粤0104执1493号之一】》内容如下: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104执1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3月22日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了分四次对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9456000股的股票依法强制变现的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书所附的(2016)粤0104执149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该执行行为涉及你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请你公司再次自行发布公告。
特此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粤0104执1493号之四】》内容如下:
“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6)粤0104执1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强制卖出(可售冻结卖出)被执行人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456000股的股票。
二、要求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以符合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的价格进行可售冻结卖出,分四次卖出,每次卖出数量分别如下:①596万股;②596万股;③596万股;④157.60万股。
三、强制卖出(四次)上述“顾地科技”股票并扣除相关税、费等款项后,将剩余款项划到本院单位账户(户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农行广州五羊新城支行;账户:44031701040019990;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执行案号及经办人等信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截至目前,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6,248,608股股份。本次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19,456,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26%)被强制变现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会由7.74%下降至4.49%。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本次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