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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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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扩大有效金融供给,优化信贷等资源配置,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探索“一带一路”金融合作新模式,我行“一带一路”基金实现了规模、投放和重点项目储备新突破,收购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股权协议亦已正式签署。有力推进普惠金融,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系统、产品开发,取得积极成效。董事会牢记社会责任,积极践行绿色金融理念,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努力做有责任、有温度、心怀感恩的企业公民。2017年,我行获得新华网等评选的“中国社会责任扶贫奖”。

 二、全面强化风险防控,大力构建“平安中信”

 (一)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2017年,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指导管理层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内功,在完善机制、重检制度、加强风险文化建设、提高科技支撑上下功夫,强化统一授信管理,完成新一代授信业务系统上线,全面提升我行风险管理水平。董事会指导管理层坚持稳健的风险偏好,强化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类风险管理,关注交叉性金融风险等新型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督促管理层压降“两高一剩”行业融资,支持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助力高端装备制造发展,加快绿色业务领域布局。积极响应国家调控政策,主动调整房地产授信审批策略。加强问题资产经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能。

 (二)强化内控合规管理。董事会积极督促管理层扎实开展“三三四十”、金融市场乱象整治等专项治理,开展源头性、系统性整改,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提升我行内控管理水平。董事会定期审议内控合规报告,指导统筹推进合规风险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员合规价值认同。督促管理层不断健全内控监督体系,强化内控制度及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授权管理,强化关键、薄弱环节管理,健全案件防控体系。董事会指导管理层全面加强反洗钱工作,强化管理手段和管控力度,优化管理系统和数据治理,积极推进境外机构内控建设,确保监管合规。

 (三)积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2017年是我行审计“一部八中心”体系全面运行的第一年。董事会视审计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持续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全面强化审计中心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着力推动审计中心“区域监督评价”职能落地,形成分行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展内部审计覆盖领域,面向内部控制揭示问题成因,促进源头性整改,加强“三道防线”的信息共享,推动了审计成果的高效转化。通过上线新一代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汇编完成审计制度手册、实行全流程质量控制等举措夯实了内部审计基础管理。董事会高度重视外部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更好地促进我行经营管理工作。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有力支撑经营转型

 (一)加强公司治理协调运作。董事会高度重视构建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视其为我行的核心竞争力,更是行稳致远的基石。2017年,董事会贯彻落实国企党建工作要求,推进修订公司章程,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在制度上、机制上有机融合。董事会坚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并重,持续强化合规务实的治理精神,统筹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治理主体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强化决策成果落实,同时积极培育以尊重、信任、支持为核心的治理文化,鼓励独立董事发表专业意见。2017年,董事会合规勤勉履职,共召集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会议10次、专门委员会会议27次,审议议案162项、听取汇报45项,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义务,积极支持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深入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强化关联方分类、动态管理,持续夯实关联交易管理基础,成功上线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了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完成与主要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申请,在合规前提下推动与股东的业务协同,助力最佳综合融资服务银行战略实施。

 (三)主动做好投资者沟通。董事会重视维护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多平台、多渠道传递我行投资价值。2017年,在董事会指导下,我行管理层进一步加强与资本市场沟通,积极宣传我行在践行国家战略、建设最佳综合融资服务银行等方面的情况,传递我行加快经营转型、强化风险防控、夯实发展基础的经营策略,努力促进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董事会在确保信息披露合规的同时,持续提升披露信息编制水平,发挥其传递公司价值的重要作用。通过官方微信和投资者见面会等平台,加强投资者保护宣传,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

 四、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履职水平

 (一)持续加强履职能力。2017年,董事会保持多元化构成,持续保障独立董事积极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调研、参加培训等方式,确保董事能够深入了解我行经营管理情况及监管政策、行业热点,持续提升履职能力。董事会积极拓宽董事履职渠道,组织独立董事专题讲座并开展务虚研讨,发挥董事专业特长。进一步完善董事调研管理机制,更好地促进成果转化运用。

 (二)发挥专门委员会决策支持作用。一年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和履职需要,结合自身职责定位,通过听取汇报、预审议案、专题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我行经营管理情况,持续发挥委员会委员专业优势,对战略发展、重大投融资、风险管理、审计监督、关联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了决策支持和执行监督作用。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新的一年,面对繁重的经营发展稳定工作任务,董事会将在监管机构、广大股东和我行监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推动我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实施实现良好开局,全面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努力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附件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执行董事

 李庆萍女士中国国籍

 李庆萍女士,1962年10月出生,现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李女士现同时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执委会委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李女士于2016年7月20日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任本行非执行董事;2013年9月起任中信集团党委委员、中信有限副总经理,2014年9月起任中信股份副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5年12月起任中信集团执行董事、中信有限执行董事、中信股份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起任中信集团副总经理;2015年9月起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起任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现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总经理、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李女士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德顺先生中国国籍

 孙德顺先生,1958年11月出生,现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于2016年7月20日起任本行行长。孙先生现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年3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年5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年4月至1984年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非执行董事

 朱皋鸣先生中国国籍

 朱皋鸣先生,1965年1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朱先生于2017年8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朱先生现同时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委会委员。朱先生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年12月至2014年5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审批部总经理;2004年2月至2009年12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90年8月至2004年2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办公室干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外汇营业部总经理。朱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分别获得经济学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朱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具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

 曹国强先生中国国籍

 曹国强先生,1964年12月出生,2018年3月起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曹先生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本行监事会主席,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在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挂职任财务部总经理。此外,曹先生自2017年12月起任中信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0月起任中信缅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起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起任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振华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现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曹先生于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本行副行长;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本行行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1992年12月至2005年4月,曹先生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士必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典当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88年7月至1992年6月,曹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历任副主任科员、副处长。曹先生拥有三十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历。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先后于湖南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专业学士学位,于陕西财经学院获得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

 黄芳女士中国国籍

 黄芳女士,1973年5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黄女士于2016年11月加入本行董事会。黄女士于2015年11月至今任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至今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7月至今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此前,黄女士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任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1992年8月至2010年9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保俶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黄女士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出色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黄女士毕业于浙江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黄芳女士拥有中级经济师职称、金融理财管理师执业资格、国际金融理财师执业资格、认证私人银行家执业资格。

 万里明先生中国国籍

 万里明先生,1966年5月出生,现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万先生于2016年6月加入本行董事会,2011年11月起至今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司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副司长;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担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总会计师;1996年8月至2007年2月,历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财务管理及审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处处长;1996年5月至1996年8月期间,曾任云南省烟草旅游公司干部;1988年7月至1996年5月期间,担任云南财贸学院讲师、教研室副主任。万先生从事经济工作29年,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从业经验。万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操先生中国国籍

 何操先生,1955年9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于2016年6月加入本行董事会。何先生曾担任中国金茂集团(原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茂投资与金茂(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先生于1979年加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曾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和投资企业的多个高级职位,2002年获委任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起享受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裁待遇。何先生于2002年起先后出任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成功组织运营上海金茂大厦,主持投资、收购、筹建多处一线城市和高档旅游度假区的豪华五星级酒店及物业,将金茂集团发展成为中国知名的高端商业不动产开发商和运营商。何先生于2009年1月出任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CEO。在何操先生的主持和推动下,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与金茂集团在2009年至2010年间完成战略重组,并于2014年完成对金茂大厦物业及方兴地产旗下八间高端酒店的分拆,成功以金茂投资及金茂控股信托架构在香港联交所独立挂牌上市。何先生曾担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酒店业主联盟”联席主席、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此外,何先生还曾受聘担任上海市各地在沪企业联合会执行会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住房政策和市场调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委员。何先生曾任上海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7年获评上海市劳动模范,2012年获评上海浦东开发开放20年经济人物。何先生于1979年毕业于吉林财贸学校,获得中专学历;于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获大专学历;于198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并于2004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何先生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陈丽华女士中国国籍

 陈丽华女士,1962年9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女士于2016年6月加入本行董事会。陈女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二十一世纪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信息经济学会行业专委会副主任,中国国家旅游局专家委员会委员,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陈女士自1999年到2001年任北京君士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银行设备开发、生产及销售等)总经理。陈女士于2005年至2006年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威虎集团独立董事。陈女士于1983年在吉林工业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于1988年在吉林工业大学获得理学硕士学位,于1998年在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管理科学专业博士学位,并于1999年至2000年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陈女士主要从事管理科学、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供应链与物流管理、物流园区管理、流通经济与管理、服务运作管理、高新技术园区与产业管理、科技创新与管理、创业投资与创业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在所研究的领域,陈女士与国际相关机构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其中包括Stanford University、George Mason University、Roma University及香港各大学。陈女士作为负责人或研究骨干主持参加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委重点研发项目,并担任多家国内外学术期刊的评审。她在国际著名刊物,如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Proceeding of Workshop on Internet and Network Economics 等,发表《Supply chain coordination based on the trade credit and option contract under capital constraint》等多篇论文。陈女士主持完成的主要研究报告有《论中医行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农业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研究》。

 钱军先生中国国籍

 钱军先生,1970年7月出生,现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钱先生于2016年12月加入本行董事会。钱先生自2017年7月起担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院长。钱先生于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同时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DBA/EE项目联席主任。钱先生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国际学术杂志Review of Finance(金融学评论)副主编。钱先生于2013年7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EMBA项目联席主任。钱先生于2009年5月至2013年6月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特聘教授。钱先生于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在美国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金融系任教,2000年7月至2006年2月担任金融学助理教授,2006年3月至2013年6月担任金融学终身教授,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担任Haub(豪布)家族研究员。钱先生自2011年4月起担任国际学术杂志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中国经济学前沿)副主编,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担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特聘教授,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担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金融学访问副教授。钱先生自2002年9月起担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机构中心研究员。钱先生于1988年至1991年就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本科,1993年5月获美国爱荷华大学学士学位,2000年5月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钱先生的研究涉及理论和实证公司金融和金融体系,包括商业及投资银行、共同及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收购和兼并、金融相关法律体系研究、新兴市场的金融体系比较、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领域。钱先生在国际著名刊物如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of Fin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等发表多篇论文。此外,钱先生还先后参与了《谈中国巨大的经济变迁》、《新兴的世界经济巨头:中国和印度》、《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法治法规的全球性展望》等多部专著中有关金融体系发展章节的编写。

 殷立基先生中国(香港)籍

 殷立基先生,1960年10月出生。殷先生于1984年加入英国雅特扬特许会计师事务所,1987年加入英国毕马威特许会计师事务所,1988年开始在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经理职位,1989年担任经理职位,1993年担任高级经理职位,1998年晋升为合伙人,2000年至2016年在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合伙人,并组建了毕马威(中国)质量控制及风险管理部。殷先生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获(会计)文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殷先生在会计、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经多次参与金融、电信、电力和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上市及年度审计工作,在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的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项目上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殷先生曾担任中国银监会咨询专家、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顾问(一年全职)、深圳交易所退市委员会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国技术专业小组成员、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准则监察委员会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参与审阅中国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及会计准则初稿以及审计准则的英文翻译工作。曾担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李庆萍女士、朱皋鸣先生、孙德顺先生、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万里明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

 三、本人当选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银行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庆萍、朱皋鸣、孙德顺、曹国强、黄芳、万里明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现提名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殷立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殷立基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现时并未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权益;

 (二)被提名人不曾接受中信银行本身或其关连人士以送赠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提供中信银行任何证劵中的权益;

 (三)被提名人现时不是,及于自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被提名人不是以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领导人或雇员,该等专业顾问指现时向或于自被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曾向(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关连人士;或(b)自被提名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如没有控股股东)中信银行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他们的联系人提供服务的专业顾问;

 (四)被提名人不曾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主要经营业务中拥有重大权益或涉及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五)被提名人不是被委派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以保障某团体的利益,而该团体的权益是与整体的股东利益不相同的;

 (六)自被提名人的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被提名人不曾与中信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有任何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不是或不曾自本人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的任何时期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包括任何担任中信银行管理职责或中信银行秘书职务的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职务;

 (八)于财政上,被提名人并不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于过去或现时于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并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中信银行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并未发现有任何因素会影响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

 (十一)没有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殷立基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何操、陈丽华、钱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殷立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信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中信银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中信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对照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现时并未持有中信银行的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权益;

 (二)本人不曾接受中信银行本身或其关连人士以送赠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提供中信银行任何证劵中的权益;

 (三)本人现时不是,及于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本人不是以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领导人或雇员,该等专业顾问指现时向或于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曾向(a)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关连人士;或(b)自本人被委任的日期起计一年前内为中信银行的控股股东或(如没有控股股东)中信银行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他们的联系人提供服务的专业顾问;

 (四)本人不曾在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任何中信银行的关连人士的主要经营业务中拥有重大权益或涉及任何重大业务交易;

 (五)本人不是被委派在中信银行的董事会中以保障某团体的利益,而该团体的权益是与整体的股东利益不相同的;

 (六)自本人的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本人不曾与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有任何关连关系;

 (七)本人不是或不曾自本人委任日期起计两年前内的任何时期担任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包括任何担任中信银行管理职责或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职务;

 (八)于财政上,本人并不依赖中信银行、其控股公司、它们各自的附属公司或公司的关连人士;

 (九)本人于过去或现时于中信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并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或与中信银行的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并未发现有任何因素会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

 (十一)没有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因犯有贪污、贿赂、欺诈、侵占财产或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六、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信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殷立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八、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香港上市规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上市规则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8年3月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提名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被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公司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四、同意提名李庆萍女士、孙德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朱皋鸣先生、曹国强先生、黄芳女士、万里明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殷立基先生作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议案提请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8年3月

 附件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核,我们认为:

 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是结合中信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8年3月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3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3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经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贾祥森监事主持,本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鉴于本行为A+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信息真实地反映了本行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并在《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详见《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章节)。

 《中信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将提交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方案,并出具意见如下:

 1、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合理,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长远发展。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1。监事会同意将《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提名邓长清先生为本行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提名王秀红女士为本行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王秀红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提名贾祥森先生为本行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贾祥森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提名郑伟先生为本行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郑伟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邓长清先生为新任监事,其余监事为连任监事;王秀红女士、贾祥森先生、郑伟先生为外部监事。新任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为期三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情况下,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本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声明见附件2、3。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政策的议案》

 1、外部监事每人每年从本行领取监事津贴人民币30万元(税前)

 王秀红、贾祥森、郑伟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3票。

 表决结果: 赞成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股东监事不在本行领取任何工资或监事津贴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同时是本行员工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但将根据其职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等

 程普升、陈潘武、曾玉芳监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3票。

 表决结果: 赞成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4),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监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5),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6),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7),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四、审议通过《监事会2017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7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8),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十五、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9),同意根据监管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通报本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2017年是我国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也是本行成立30周年。面对经济金融发展新常态,监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围绕全行中心工作,恪尽职守,切实做好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内控合规等方面履职监督,推动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聚焦重要事项,切实履行监督职责。2017年,监事会按照监管要求和行内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全年共召开9次监事会会议、5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社会责任报告、董监高履职评价报告等34项议案;听取战略评估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内控合规工作情况、银监会监管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等11项汇报。全年,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所有8次董事会现场会及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步审阅125项议案、听取44项汇报,及时发表意见,确保对全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的充分监督。

 二、加强财务监督,促进持续稳健发展。2017年,是本行加快“轻资本、轻资产、轻成本”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2015—2017年战略规划实施收官之年。一年来,监事会结合自身职责,大力强化财务监督,重点关注财务数据核心指标变动趋势,促进本行财务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一是认真审议、全面监督定期报告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监事会全年四次听取定期报告相关汇报,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审议程序和内容要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是定期审阅财务数据,听取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汇报,重点关注各项重要指标及其反映的财务状况,提出要通过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落实降本增效、提升非息收入占比等举措,切实提高资本管理效率。三是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监督,先后听取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阅情况汇报,结合监事会日常关注事项,向外部审计师提出工作要求,促进外部审计质量提高。

 三、加强风险管理监督,不断筑牢风险防线。2017年,监事会结合全行中心工作,加强风险管理监督,促进全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是深入了解经济新常态下全行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听取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组织相关部门研讨,提出向问题资产要效益,在发展中解决不良、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关系等建设性意见。二是结合本行经营转型实际,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存贷比、资负比管理,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要高度关注房地产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警惕出现系统性风险;要标本兼治,持续做好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三是提出要进一步提升风险研判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及时分析预警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外部形势变化引发的不必要损失。

 四、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促进内控机制进一步优化。2017年,监事会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监督,促进全行内控管理体系持续完善。一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内控合规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审阅各项审计报告、审计提示和审计工作总结,听取内控合规相关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全行内控合规工作动态和进展,加强风险预警与防范提示。二是高度重视监管机构意见,关注体制机制问题,强化源头性、系统性整改,推动“三道防线”联防联控,督促业务合规优化。三是加强对内控评价报告的审核,通过定期听取内控评价报告,全面了解内控评价揭示问题和原因、整改过程和结果,促进全行内控合规意识提升和内控机制体系优化。

 五、做好公司治理层面履职评价工作。当前经济金融新形势,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监事会根据监管规则和行内制度,以履职能力、履职重点和履职效果等为主线,进一步提升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好公司治理层面履职评价工作,持续提升各公司治理主体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形成了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向年度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2017年,监事会持续完善运行机制,不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一是全面开展制度重检,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履职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为监事会规范运作和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健全会议决议和监督意见的跟踪落实机制,持续关注重要事项整改,促进监事会履职成果更好地运用。三是加强与其他公司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听取汇报、参加培训等方式,确保监事能够深入了解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和监管政策,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强化监督质量。

 七、深入开展调研,着力提升监督质效。2017年,监事会赴信银国际、信银投资等子公司,调研了解其战略经营、风控合规及业务协同等方面情况;赴福州、厦门、太原、石家庄等分行调研,深入了解分行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强化经济金融形势研判,回归本源,认真践行“轻资本、轻资产、轻成本”发展要求,切实推进经营转型。二是要积极践行国家战略导向,把握好区域发展机遇,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增强自身经营实力。三是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向不良资产要效益,严守合规底线并加大问责力度。四是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强化考核引导作用,加大降本增效力度。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新的一年,监事会将牢记使命,恪尽职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继续加强在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内控合规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提升履职质效,推动本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实施实现良好开局,为全面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贡献力量。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邓长清先生 中国国籍

 邓长清先生,1973年4月出生。邓先生自2014年11月起任保利科技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6年8月起兼任保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9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主任;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任保利科技有限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高级经理;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办公厅秘书(经理级);2000年5月至2002年1月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1996年9月至2000年5月,邓先生曾就职于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财务部。邓先生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经济管理专业。

 王秀红女士 中国国籍

 王秀红女士,1946年10月出生,现任本行外部监事。王女士现任中国女法官协会名誉会长。王女士于2003年12月至2015年1月历任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和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王女士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委会委员;1997年2月至2003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1994年2月至1997年1月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此前,王女士先后任职于吉林省四平地区木材公司、四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王女士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

 贾祥森先生 中国国籍

 贾祥森先生,1955年4月出生,现任本行外部监事。贾先生自2016年3月起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贾先生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审计总监兼审计局局长;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审计局局长;1983年12月至2008年4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东城区支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此前,贾先生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区办事处、丰台区办事处。贾先生毕业于社科院研究生院货币银行学专业。

 郑伟先生 中国国籍

 郑伟先生,1974年3月出生,现任本行外部监事。郑先生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1998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授兼博士生导师,1999年3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助理、系副主任、系主任。郑先生2016年3月起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6月起担任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5月起担任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先生1999年8月至2000年1月在美国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商学院做访问学者。郑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博士学位。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现就提名邓长清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要求,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监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

 三、本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条件。

 四、本人完全清楚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五、本人在担任中信银行监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监事职责,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长清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现提名王秀红女士、贾祥森先生、郑伟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 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 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 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 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外部监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秀红、贾祥森、郑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 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 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 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 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勤勉尽职,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秀红 贾祥森 郑伟

 2018年3月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2.0版,2017年)》规定,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董事履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董事个人2017年度述职报告、董事履职自评与互评评价表,以及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监事会对2017年度任职董事履职评价如下:

 (一)执行董事、董事长李庆萍女士,执行董事孙德顺先生,非执行董事朱皋鸣先生、黄芳女士、万里明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小庆女士、王联章先生、何操先生、陈丽华女士、钱军先生,2017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原非执行董事常振明先生、朱小黄先生,在2017年度内任职期间的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注:常振明先生于2018年1月离任,朱小黄先生于2017年3月离任)。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监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2.0版,2017年)》规定,通过查阅监事全年工作履职档案,综合考虑监事个人2017年度述职报告、监事履职自评与互评评价表等相关信息,监事会对2017年度任职监事履职评价如下:

 (一)外部监事王秀红女士、贾祥森先生、郑伟先生,以及职工代表监事程普升先生、陈潘武先生、曾玉芳女士,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原监事会主席曹国强先生,原股东代表监事舒扬先生,原职工代表监事温淑萍女士、马海清先生,在2017年度内任职期间的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注:曹国强先生于2018年3月离任;舒扬先生于2018年2月离任;温淑萍女士、马海清先生于2017年9月离任)。

 附件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2.0版,2017年)》等规定,结合列席董事会、全国分行长会等会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期间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情况,综合考虑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述职报告等相关履职信息,监事会对2017年度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如下:

 (一)行长孙德顺先生,副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合英先生,副行长郭党怀先生,副行长杨毓先生,副行长胡罡先生,风险总监姚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芦苇先生,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原副行长张强先生、朱加麟先生,在2017年度内任职期间的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注:张强先生于2018年1月离任,朱加麟先生于2017年9月离任)。

 附件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监事会综合考虑全年列席董事会会议情况,结合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个人述职报告,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形成了《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

 一、董事会大力加强战略管理,强化顶层设计。2017年是本行2015—2017年战略规划实施关键之年,董事会持续强化评估督导,确保圆满收官。董事会在抓好2015—2017年战略实施的同时,积极把握国家重要政策战略,深入分析新时代经济金融发展趋势,深入研究和推进本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滚动编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董事会坚定支持管理层适应金融改革发展新形势,深入推进经营转型。资本回报率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二、董事会全面强化风险防控,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内控合规管理,积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董事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控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指导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完善机制、重检制度、加强风险文化建设、提高科技支撑等;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积极督促管理层扎实监管专项治理,开展源头性、系统性整改,完善责任认定机制;持续推动审计工作转型,着力推动审计中心“区域监督评价”职能落地,形成分行风险防控联动机制;高度重视外部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更好地促进本行经营管理工作。

 三、董事会能够认真按照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在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案件防控、并表管理、反洗钱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有力支撑经营转型。董事会坚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并重,统筹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治理主体信息沟通机制。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召集股东大会,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本行与股东和资本市场的相互了解。监事会未发现董事会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董事会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职,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附件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7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监事会综合考虑全年监事会会议及调研情况,列席董事会、全国分行长会等会议情况,结合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监事会对监事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形成了《监事会2017年度履职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2017年度履职自我评价结果为:

 一、监事会恪尽职守,持续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围绕全行中心任务,做好监督工作。监事会通过组织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等形式,认真监督全行重大决策,促进重要事项顺利开展;强化财务监督,尽责监督定期报告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审阅财务数据,定期听取经营情况汇报,关注财务数据核心指标动态趋势,积极促进财务管理水平提升;高度重视监管最新政策,定期听取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讨论,深入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持续关注内控机制和体系优化完善,定期审阅各项审计报告、审计提示和审计工作总结,督促业务合规开展,促进全行内控合规意识提升;按照监管规定,抓好履职重点,对公司治理主体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

 二、监事会通过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审阅参阅件等多种形式,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在战略执行评估、并表管理执行、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反洗钱工作、案件防控等方面进行监督,对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职工薪酬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按规定做出监事薪酬(或津贴)安排。

 三、监事会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监事会运作质效持续提升。监事会全面开展制度重检,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和履职评价办法等内容;进一步健全会议决议和监督意见的跟踪落实机制,持续加强与公司治理主体间信息沟通;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基层调研,有针对性选取分行及分支机构,了解问题根源、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综合考虑监事会全年列席董事会、全国分行长会等会议情况,结合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形成了《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

 一、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职权,积极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支持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报送,促进公司治理主体之间协调运作。

 二、高级管理层认真落实监管要求,沉着应对形势变化,坚定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实现2015-2017年战略规划圆满收官。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员工合规经营意识,确保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前瞻预判,主动压降同业资产及高成本存款,资产配置更趋合理;强化问题资产主动经营,资产质量趋势向好,零售盈利贡献提升,产品模式创新加速,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经营效益稳步提高。

 三、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按照监管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在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案件防控、并表管理、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切实履行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合规经营,监事会未发现高级管理层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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