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2017年3月10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本基金在转换基准日2017年3月10日日终恒利 A 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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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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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3月1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发布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于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换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基金份额,场外的B类基金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B类基金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前,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分别为1.000元和1.481元,据此计算的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比例为 1.00006904,B类基金份额的转换比例为1.48106434,转换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20,962,375.50份,B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12,756,356.41份,B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50,074.00份,折算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20,963,822.74份,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66,999,418.58份,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555,227.00份。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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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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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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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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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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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5、根据2017年12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于12月6日起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从小数点后三位变更为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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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恒利债券(L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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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利债券(LO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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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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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已在转换基准日2017年3月10日日终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未满一年。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转型,故2017年的业绩为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以后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恒利分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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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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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转型日为2017年3月10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的规定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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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故2014年的业绩为成立日至年底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本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转型,故2017年的业绩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3.3 其他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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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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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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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日终转型为LOF基金。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7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成功管理了31只基金产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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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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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旗下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各种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控制:
1.在研究信息共享方面,投资研究等部门通过定期的例会沟通机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研究报告信息通过研究平台进行发布。
2.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股票及债券的入库需要由研究报告支持作为依据,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建立研究报告的定期更新机制。
3.在投资决策方面,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业务隔离及人员隔离,同时各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决策保持独立。
4.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指令实行集中交易,公司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账户所有指令;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对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交易分配制度,以确保相关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公司建立了《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事前审批来对反向交易进行事前控制。公司每季度对不同时间窗下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6.公司定期对公平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并在监察稽核定期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公司也会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目标,制订了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并在技术上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现了严格的交易公平分配。
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了三十一只公募基金及八只专户产品。统计所有投资组合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过去连续4个季度内在不同时间窗口(T=1、T=3和T=5)存在同向交易价差的样本,并对差价率均值、交易价格占优比率、t值、贡献率等指标进行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系统划分了异常交易的类型、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异常交易的识别程序,制订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办法,并规范了异常交易的分析、报告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经公司检查和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国内宏观经济稳健增长,四个季度GDP分别增长6.9%、6.9%、6.8%、6.8%,尤其是下半年经济增长的韧性较强,超出市场预期。上半年,人民银行保持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通过MPA考核约束银行的放贷行为,银监会同时规范银行的表外理财、同业投资等业务,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增速明显回落,债券市场出现一轮大幅度的调整。第三季度,受供给侧改革和经济复苏地产销售走强的影响,化工、钢铁、煤炭、水泥、有色等周期品价格上涨,带来一定的通胀压力。但市场仍旧预期经济增长在下半年有所回落,债市从低点反弹,期限利差缩窄。四季度,由于经济数据显示下半年的增长超出预期,且监管层出台了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再次大幅度下跌。全年来看,债券市场走熊,而股票市场表现出结构牛市的特征,消费、金融等行业表现突出,低估值、大市值成为最大收益贡献因子。
2017年全年本基金债券组合保持了低杠杆低久期策略,有效回避了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实现了正的投资回报。2017年股市呈现结构性行情,但基金参与转债投资较少,主要考虑到转债市场品种较少且估值较贵。四季度转债市场持续下跌,估值理性回归,基金增持了可转换债券。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转型前,母基金净值增长0.31%,同期比较基准下跌1.28%,基金战胜比较基准159个基点。转型后,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70%,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4%,战胜比较基准384个基点。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41%,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4%,战胜比较基准355个基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我们需要牢记中央高层提出的“一个总要求”、“一条主线”和“三大攻坚战”,即经济增长由重量转向重质,坚持供给侧改革主线,以及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与此相对应,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预计将继续保持稳健中性,金融去杠杆的任务已经卓有成效但仍需巩固。从政策上看,大的基调已定,预计将继续出台规范细则。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从过去的扩表转向缩表,带来的市场震动恐将难以避免。在采暖季环保限产的背景下微观需求仍表现强劲,土地购置面积增速,在2017年11月份达到16.3%,超过上轮地产周期在2013年11月创下的高点,2018年政府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套数超预期,因此新的一年需求可能保持较强。美元走弱,国际油价近期创出新高,带来的通胀压力不言而喻。我们对2018年债市不悲观,利空因素可能会继续影响债市一段时间,但金融去杠杆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效,未来再出“大招”可能性降低,市场有望从极度悲观的政策预期中得到修复。
2018年,在当前收益率水平下有望提高本基金回报水平。随着近期转债市场的扩容,转债品种的投资性价比也在提升,其进可攻退可守的优势将更加显著,转债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品种。2018年我们将继续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精挑行业和个券,争取创造更好的绝对回报。
本基金将继续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努力做好基金投资工作,争取未来更好的长期投资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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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国富恒利债券(LOF) A基金份额净值1.0170元,基金份额总额75,212,534.64份;国富恒利债券(LOF) C基金份额净值1.0141元,基金份额总额8,952,178.85份。国富恒利债券(LOF)份额总额合计为84,164,713.49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3月11日(基金转型后首个运作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7年3月11日(基金转型后首个运作日) 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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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7年3月11日(基金转型后首个运作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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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林勇______ ______胡昕彦______ ____龚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日终,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实施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恒利债券(LOF) A”);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恒利债券(LOF) C”)。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在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以下简称“恒利A”)份额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以下简称“恒利B”)份额的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恒利A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恒利C份额,场外的恒利B份额将转为场外的国富恒利债券(LOF) 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的恒利B份额将转为场内的国富恒利债券(LOF) 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份额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于2017年3月10日日终,恒利A转换前基金份额总额为20,962,375.5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转换比例为1.00006904,转换后对应的国富恒利债券(LOF) C类份额为20,963,822.74份;恒利B转换前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分别为1,050,074.00份和112,756,356.41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481元,转换比例分别为1.48106434,转换后对应的国富恒利债券(LOF) A类份额场内和场外基金份额分别为1,555,227.00份和166,999,418.58份。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恒利A、恒利B的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7]206号核准,本基金国富恒利债券(LOF) A类份额5,274,673.00份(截至2017年3月29日)于2017年4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对于托管在场外的国富恒利债券(LOF)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3月11日(基金转型后首个运作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3月11日(基金转型后首个运作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改为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该估值技术变更对本基金无影响。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35%/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 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7,029,000.00元,将先后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1月19日及2018年1月22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7,616,699.54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76,959,482.9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 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1.406元,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1.481元;基金份额总额134,768,805.91份,其中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20,962,375.50份,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113,806,430.41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林勇______ ______胡昕彦______ ____龚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第1327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79,318,832.18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10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80,075,999.34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57,167.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A、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封闭运作,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2017年3月10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改为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 0.7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 0.20%÷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本基金A类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 × 0.35 % /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和上年度可比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6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9,739,000.00元,将于2017年3月13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3,532,949.0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49,941,082.92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6,00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5,938,405.20元,第二层次200,747,855.64元,第三层次6,000,000.00元)。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
■
计入损益的利得为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等项目。
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如下:
■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2017年3月10日(基金转型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 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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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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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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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富恒利债券(LO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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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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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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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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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无。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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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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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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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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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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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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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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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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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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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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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①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②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③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④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⑤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公司基金交易佣金分配依据券商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①全面及时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和市场的研究报告;
②具有数量研究和开发能力;
③能有效组织上市公司调研;
④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⑤上门路演和电话会议的质量;
⑥与我公司投资和研究人员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能力;
⑦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3)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程序
①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考察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研究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
②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每季度对签约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C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D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E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经过评价,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①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2、报告期内证券公司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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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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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