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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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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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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A股和H股总股本4,610,787,639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和H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22,157,527.80元。以上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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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行业131家证券公司主要从事经纪、融资融券、投资银行、证券自营交易、资产及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和管理及另类投资等业务,行业资产总值及资产净值分别为人民币6.14万亿元及人民币1.85万亿元。(本报告行业数据均来源于沪深交易所、Wind资讯、证券业协会会员系统、基金业协会会员系统等)

 2.1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

 经纪和财富管理:公司向零售客户提供经纪和投资顾问服务赚取手续费及佣金,代客户持有现金赚取利息收入,及代销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赚取手续费。

 信用业务:公司从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式购回交易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赚取利息收入,并从光大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中赚取收入。

 机构证券业务:公司从向公司及其他机构客户提供承销、财务顾问、投资研究及主经纪商服务赚取手续费及佣金,并从自营交易及做市服务赚取投资收入及利息收入。

 投资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服务赚取管理及顾问费,并从私募股权投资和另类投资获得投资收入。

 海外业务:公司通过海外业务赚取手续费及佣金、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

 2.2报告期内行业情况说明

 国际经济形势:2017年,世界经济迎来逐步向好局面。全球经济增速和增长预期提升,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势头良好,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增速企稳回升。全球贸易和投资回暖,金融市场预期向好。但世界经济面临的风险威胁仍未消散,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调整仍在继续。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逐步转向,通过缩减资产负债表、推高利率来收缩流动性。全球主要经济体债务总量持续攀升。

 中国经济形势:2017年,中国经济从“新常态”迈向“新时代”,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增速比上年有所加快,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全年GDP首次迈入80万亿元大关,增速6.9%,实现近七年来的首次回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三去一降一补”取得实在成效,供给质量持续提高。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成为经济新常态,增速换挡、结构优化、动能转化为新时代高速度向高质量平稳过渡奠定坚实基础。就业稳、物价稳、国际收支稳,形成经济“多稳”格局。经济结构优化,发展的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金融行业发展方向:金融工作确立“新方向”。十九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五年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任务,进一步理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全力遏制个别领域金融空转、自我循环的不良现象,为今后金融改革和发展指明方向。

 行业监管方面:行业监管强化“新要求”,2017年监管新规密集出台。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子公司规整规范等行业新规从严要求,再融资、并购重组、股票质押、投行内控、股东减持等业务新规全面执行,一行三会“大资管新规”酝酿出台,券商分类评级等监管政策陆续颁布。监管环境持续变化,监管要求不断强化,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推进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以坚守主业为前提、以控制风险为底线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现阶段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资本市场概览:资本市场呈现“新变化”,二级市场行情分化,股热债冷现象明显,报告期内上证综指累计上涨6.56%,沪深300指数全年上涨21.78%,中债总全价指数下跌4.26%;二级市场整体交投清淡,投资者活跃度较低,2017年,市场日均股基单边成交额为4,986亿元,同比下降11.67%;截至2017年末,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为10,263亿元,较2016年末上升9.26%;一级市场承销规模下降,根据Wind统计,2017年股权融资规模为1.72万亿,同比下降18.50%,其中IPO发行常态化,全年共发行438家,募资2,301亿元,同比增长53.81%;再融资募资规模为1.48万亿元,同比下降23.68%;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规模4.56万亿元,同比下降12.72%。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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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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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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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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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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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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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17年,公司发行的各期债券均按时兑付利息。

 5.3 公司债券评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聘请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评级。根据中诚信证评2018年3月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经中诚信证评信用评级委员会最后审定,公司信用等级为AAA。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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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综合经营,稳健发展,在行业收入利润普遍下滑的背景下取得较为稳定业绩,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98亿元,同比增长7.35%;实现净利润31亿元,同比增长1.64%。稳健的发展步伐和稳定的经营业绩为公司赢得了良好市场声誉,公司连续三年蝉联《金融时报》和中国社科院共同评选的“年度最佳证券公司”,连续三年跻身“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再次荣登香港权威杂志《亚洲周刊》“全球华商1000排行榜”并获历史最好排名,荣膺“最受投资者信赖的上市券商”第一名,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经纪和财富管理业务、信用业务、机构证券业务、投资管理业务、海外业务和其他业务。

 1、经纪和财富管理业务

 经纪和财富管理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期货经纪业务。2017年度,该业务板块实现收入25亿元,占比25%。

 (1)证券经纪业务

 2017年,公司面对市场竞争压力,立足线下线上两个平台,着力夯实基础业务;继续深化分支机构改革,强化客户服务体系,全力铺设零售网点;依托线下联动优势,以营业部为服务平台,重点开发银行等机构渠道,全力引进新客户、引流新资产。截至2017年末,分公司数量达到13家;新设营业部19家,营业部数量达到222家;2017年,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市场份额为2.36%,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市场排名上升1位,位列行业第13位;代销金融产品销售额同比上涨52%;新增开户数同比上涨168%;股票及基金交易量市场份额为2.37%,市场排名第13位;股票交易市场份额为2.45%,市场排名第11位。

 (2)财富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围绕“大力服务分支机构业务发展”、“持续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两项核心目标,建设全面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体系,全力打造“以量化为手段、以大类资产配置为核心”的财富管理模式。具体包括采用量化算法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富尊会俱乐部为高净值客户举办投资报告会、菁英训练营等活动,家族办公室为财富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不断探索超高净值客户产品定制化需求等。

 (3)期货经纪业务

 2017年公司期货业务在夯实传统经纪业务基础上加快转型发展,着力探索股票期权、白糖做市、原油期货等创新业务,经营情况总体表现平稳。2017年,光大期货实现日均保证金86.99亿元;交易额市场份额2.26%。截至2017年末,光大期货在上期所、大商所、郑商所和中金所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06%、3.36%、3.11%和3.61%。股票期权全年累计成交量市场份额6.30%,排名期货公司第1位,全市场第3位。2017年,光大期货连续四年获得期货行业最高评级AA级,再获“中国最佳期货公司”称号。

 2、信用业务

 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2017年度,该业务板块实现收入19亿元,占比19%。

 (1)融资融券业务

 2017年,公司在保证业务质量基础上努力维持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份额。加强业务协同,助力分支机构,聚焦高净值客户,公司两融客户结构进一步优化,融券业务持续保持行业领先。截至2017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300.82亿元,同比下降1.03%,市场份额为2.93%,市场排名第11位;融券余额为5.62亿元,市场份额12.48%,市场排名第3位。

 (2)股票质押业务

 2017年,公司继续大力发展股票质押业务,聚焦优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控股股东,进一步优化股票质押业务结构,加大自有资金对接比例,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实现持续增长,市场排名连续上升。截至2017年末,公司股票质押余额为442.50亿元,同比增长44.32%;市场份额为2.72%,同比增长13.81%,行业排名第13位,较上年提升2位,连续三年实现排名上升。公司股票质押项目的加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31.01%。

 (3)融资租赁业务

 2017年,面对市场需求下行和经营风险上升等诸多挑战,光证租赁主动应对,积极调整,在保持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稳健增长的同时,坚持专业化经营,积极拓展创新业务,实践产融结合;融资渠道逐步丰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和产业投资顾问服务的“一体两翼”布局初步成型,形成通航领域先发优势。2017年,光证租赁完成新增项目投放数量24个,全年融资租赁业务投放总计37亿元;完成累计项目投放金额89亿元,累计回收租金金额36.84亿元。

 3、机构证券业务

 机构证券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销售交易业务、私募业务、投资研究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2017年度,该业务板块实现收入23亿元,占比23%。

 (1)投资银行业务

 2017年,面对市场变化,投资银行业务主动适变应变,战略上坚持“投行+”改革不动摇,策略上及时调整业务重心,推动业务稳健发展,股债主承销规模排名较去年上升2位,位列行业第8位。公司投行系统以战略客户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协同直投、基金、贷款等内外资源,提供全产业链资本运作,与战略客户合作深度持续扩大。

 2017年公司完成股票承销家数18家,市场份额1.56%,市场排名第18位;股票承销金额152.36亿,市场份额0.93%,市场排名第 25位;其中IPO承销家数6家,市场份额1.33%,市场排名第19位,行业排名较去年提升9位;并购重组家数4家,市场排名第13位。公司加大股权融资项目储备,截至2017年末,公司在审项目21个,其中IPO项目13个,IPO在审项目数量排名行业第11位。

 面对债券承销市场的大幅下滑,公司主动调整业务重心,债券承销规模和排名实现逆势上升。2017年,公司主承销各类债券合计313只,主承销规模2,002.43亿元,同比上升16.49%,市场份额4.43%;债券承销金额排名行业第7位,承销家数排名行业第8位。同时,公司不断加强创新业务开发力度,完成资产证券化项目390.35亿元,行业排名第9位,较去年上升6位;完成国内首单新能源电价补贴款资产证券化项目、首批支持“一带一路”中票、公司首单主体新加坡上市绿色熊猫债、首单可交换债等,创新融资能力得到市场认可。公司获2017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优秀承销商”和“优秀受托管理人”两项大奖,是同时获此殊荣的三家券商之一。

 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公司重点围绕新三板基础业务和全产业链开发业务,强化新三板业务协同;同时高度重视项目的风控与合规管理工作,多措并举,完善新三板风控制度和流程机制;积极配合分层及交易改革,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截至2017年末,公司作为主办券商累计推荐挂牌255家,总体推荐挂牌排名行业第14名;2017年新增推荐挂牌44家,新增挂牌家数排名行业第15名。2017年新三板股票发行融资金额32.66亿元,新增融资额排名行业第12名。截至2017年末,公司为139家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其中83家公司进入创新层。

 (2)销售交易业务

 2017年,公司立足于服务公募基金、金融同业和国际客户三类主体,积极提升挖掘客户、服务客户的能力,扩大机构客户服务群体,公募基金内占率水平稳步提升;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与公司各业务条线的联动协同;综合利用各种服务和营销手段,拓宽服务面、延伸服务深度,积极进行创新业务探索。2017年,公司席位佣金净收入市场份额从去年同期的3.32%增长到3.73%;机构业务交易量占比从去年同期的3.05%增长到3.18%。

 (3)私募业务

 2017年,公司完成了私募业务条线的组织架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搭建私募业务一站式服务体系,为私募管理人提供包括小微孵化、资本引介、业绩评价、投资研究、交易系统、募集代销、信用交易、产品设计、运营外包等服务。截至2017年末,公司累计引入PB产品1,424只,同比增长85.66%;累计引入PB产品备案规模2,036.63亿元,同比增长82.70%;年底存续PB产品1,105只,同比增长66.67%;年底存续规模1,524.33亿元,同比增长68.10%。

 (4)投资研究业务

 2017年,公司坚持客观、独立、专业的宗旨,不断扩大研究覆盖领域,引进多个在市场中有影响力的团队及具备深厚产业背景的研究人员,积极推进研究品牌建设,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前瞻性、体系化的投研服务;加强对公司各业务条线的研究支持力度。2017年,公司蝉联新财富“最佳海外市场研究团队”第一名、荣获“纺织服装研究团队”第二名、 “新财富15周年行业典范”奖项。

 (5)证券自营业务

 2017年,公司在权益投资上秉持了一贯的“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原则,在医药、大消费、人工智能、保险等符合社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的行业中精挑细选,坚持重仓持有具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个股;固定收益投资方面,在严控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择优配置中高等级的优质信用债;公司作为50ETF期权主做市商,做市能力与盈利水平整体优秀,日均成交量占比接近全市场的10%,获得年度AA评级;2017年是场外期权业务大发展的一年,公司自下半年正式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以来,规模与收入迅速增长,完成了多笔SAC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收益凭证方面,公司创新推出挂钩白糖、豆粕等农产品期货合约的浮动型收益凭证,发行规模逾百亿元;贵金属市场方面,拓展黄金组合交易业务,取得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大宗商品方面,重点发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及贵金属、农产品、能源化工等品种。

 4、投资管理业务

 投资管理业务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2017年度,该业务板块实现收入19亿元,占比20%。

 (1)资产管理业务

 2017年,光证资管主动回归资管本源,持续完善投研体系,打造综合高效的投融资队伍,不断提高主动管理能力,主动管理规模稳居行业前列。公司持续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努力增加产品类型,丰富投资策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综合服务。截至2017年末,光证资管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2,744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人民币48亿元,增长1.78%。其中,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716亿元、1,956亿元和72亿元。截至2017年末,公司主动资产管理规模占比42%;2017年,作为管理人完成资产证券化项目4单,共计发行规模人民币58亿元。

 (2)基金管理业务

 光大保德信始终坚持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把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公司发展的基础,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探索符合市场趋势与公司实际的发展道路。2017年,光大保德信通过不断完善投研建设,提升销售力度,强化风险控制,实现了公司利润、规模、排名的同步增长。截至2017年末,光大保德信管理资产规模(公募、专户合计)为1,078.40亿元,较年初增长37.59%,其中公募基金规模为747.42亿元,同比上升36.32%,市场份额占比0.65%,剔除货币基金后的排名为行业第30位,较2016年末剔除货币基金后的排名上升7位。

 (3)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2017年,光大资本一方面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截至2017年末,整改方案已获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另一方面,稳妥安排项目退出、基金投后管理以及优质项目储备;积极布局产业并购基金,广泛与政府引导基金、大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展开多方位合作。截至2017年末,光大资本下设基金管理子公司20家,管理基金产品41支。

 5、海外业务

 2017年度,海外业务板块实现收入9亿元,占比10%。

 2017年,公司海外业务发挥内地与香港两地优势,扩大资源整合动能,坚持境内外一体化发展,围绕经纪与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四大业务领域,全力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传统经纪业务夯实客户基础,提升市场份额,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凭借优质服务,荣获香港最佳经纪商称号;截至2017年末,客户资产总值1,343亿港元,同比增长9%,日均成交额8.15亿港元;客户总数13.2万户,同比增长4%;投行业务平稳布局,实现稳步发展,全年共完成IPO融资金额226亿港元;完成合规及财务顾问项目3个,美元债发行承销项目12个,配售项目6个,可转债项目1个;资产管理聚焦机构客户,客户结构进一步优化,业务规模稳定增长,旗下23个产品共管理基金规模33.8亿港元;投资管理业务响应国家战略,跨境协同,设立“一带一路”基金,成功投资海容通信等重大境外项目,海外市场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报告期内,公司启用“光大新鸿基”作为公司在港运营品牌;收购英国机构经纪及研究公司北方蓝橡(NSBO),正式登陆欧洲市场,为未来延伸海外布局、拓展国际销售和交易网络、扩大全球客户基础迈出重要一步。

 6、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和PPP业务。

 (1)互联网金融业务

 2017年,公司以用户为中心,以金融科技为抓手,以智能化、数据化运营为支撑,以构建平台化、场景化、社交化、生态化的综合互联网服务平台为目标,持续推动“金融+科技”产生聚合效益,构建适应未来的金融业务服务体系。公司智能理财系统“智投魔方”于9月初发布上线,利用大数据技术为零售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上线用户使用规模快速上升。截至2017年末,金融社区用户数已经突破40万。2017年,光大易创旗下立马理财平台交易金额142.5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3%。平台累计完成金融产品交易金额243.35亿元。平台累计用户总数达352.27万人,较年初增长155%。

 (2)PPP业务

 2017年6月12日,行业首家专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领域的专业公司——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致力于发展成为整合社会资本的平台、自有资金运营的平台和深耕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台。在政策与市场进一步趋紧的大环境下,光大发展坚持“两条腿走路”,将政企合作板块与城市更新板块作为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业务发展的有力抓手。

 2017年,公司发挥行业先发优势,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开发,光大红河水务基金、光大汕头比亚迪云轨投资基金顺利落地云南、广东,顺利推动完成陕西省铁路基金的落地及首期资金的投放,同时储备了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正积极推动落实。

 (二)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1、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8日,注册资本15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期货总资产97.52亿元,净资产20.15亿元,净利润17,911万元。

 2、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注册资本2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证资管总资产19.48亿元,净资产13.62亿元,净利润52,608万元。

 3、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资本40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资本总资产51.94亿元,净资产45.54亿元,净利润12,148万元。

 4、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6日,注册资本20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等。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富尊总资产31.78亿元,净资产20.66亿元,净利润1,783万元。

 5、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资本27.65亿港元。业务性质为投资控股和金融服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证金控总资产(折合人民币)275.39亿元,净资产6.14亿元,净利润-25,416万元。

 6、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发展总资产10.39亿元,净资产5.04亿元,净利润408万元。

 7、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通过光大资本、光证金控持有85%股权。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证租赁总资产65.60亿元,净资产11.52亿元,净利润5,676万元。

 8、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6亿元,由公司和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公司持有55%股权。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保德信基金总资产11.43亿元,净资产8.50亿元,净利润15,718万元。

 9、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持有40%股权。经营范围为:金融数据处理与分析、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云付总资产28.51亿元,净资产2.16亿元,净利润1,470万元。

 10、光大易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6日,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持有40%股权。经营范围为:金融数据处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光大易创总资产2.30亿元,净资产1.13亿元,净利润1,074万元。

 1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持有25%股权。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大成基金总资产30.36亿元,净资产21.33亿元,净利润22,349万元。

 (三)其他

 1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实施日(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

 新准则实施后,对公司利润表列报产生影响。2017原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35,732万元调整计入“其他收益”项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详见公司公告2017-065号。

 (2)资产处置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非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报。对于持有待售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新准则实施后,对公司利润表列报产生影响。2017年固定资产处置利得2万元调整计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结合金融企业经营活动性质和特点,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对本公司报表进行调整。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目之下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下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该调整对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4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5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本年度新设1家一级子公司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截至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为22家。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09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3月26日13:3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高云龙先生授权委托葛海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葛海蛟先生、薛峰先生、居昊先生、徐经长先生、熊焰先生、区胜勤先生现场出席会议;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薛克庆先生、李哲平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薛峰主持,公司监事长和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A股和H股总股本4,610,787,639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和H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922,157,527.80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合规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风险偏好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意:

 1、2018年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24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500%);

 2、2018年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6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100%);

 3、管理层应严格遵循审慎原则进行自营业务操作,公司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自营额度进行调整并予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连交易,关联董事高云龙先生、葛海蛟先生、薛峰先生、居昊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发行境外债券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如下:

 1、品种:按实际发行情况可分为商业贷款、债券、次级债券或结构性票据。

 2、期限: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3、利率: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如有)根据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4、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境外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公开或私募发行。在符合以下①、②、③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公司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作为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在境外发行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①该等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合适的离岸法域设立。

 ②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1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公司名称以审批和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为准。

 ③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已履行必要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港币200亿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具体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价格: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6、担保及其他安排: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符合资格的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为发行主体,并由公司、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出具支持函、维好协议及/或其他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按照每次发行结构而定。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9、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就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公司董事长、公司执行总裁(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1、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及/或维好协议等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设立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境内外的核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等。

 ③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④为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⑤办理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⑥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⑦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⑧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董事会同意授权其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同意:

 1、发行主体。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发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净资产额的50%,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资产支持证券),可一次或分期发行。

 3、基础资产。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融出资金形成的债权资产、股票质押回购债权资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发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4、载体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每期的预期存续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资金需求、基础资产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5、预期收益率。可以为固定收益率和/或浮动收益率,具体的收益率及其支付方式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6、上市场所。拟申请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交易场所交易。

 7、担保事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每次发行结构依法确定。

 8、偿债保障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时,将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1)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补足;(2)原始权益人在特殊目的载体到期日、资产池无法存续、基础资产不符合标准及原始权益人有权购回等情况下对基础资产进行购回。

 9、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具体办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项。

 10、决议有效期。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前次授权将于2018年11月18日到期。本次申请将授权自2018年11月18日起延续36个月,至2021年11月18日到期。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审计服务;

 2、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3、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办公场所装修工程总预算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分公司、营业部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

 1、授权分公司、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具体内容以监管机构核准为准;

 2、未来新设分公司、营业部适用上述经营范围;

 3、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分公司、营业部经营范围变更的报批、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4、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分公司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加入证监会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监管试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加入证监会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监管试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报告、2017年历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该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聘请2018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

 2、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Double Charm Limited(倍昌有限公司)发行首期境外债券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54.72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融资性担保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81.78亿元。

 2、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关联/连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人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认为该日常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此项日常关联/连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

 2、公司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公司2017年度关联/连交易按照规限这些关联/连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7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光大集团相关不竞争承诺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在筹备公司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对光大集团遵守及执行不竞争承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内,光大集团、光大集团正常经营的全资附属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光大集团控制的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光大证券或光大证券的附属公司的受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以证券公司为经营主体的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竞争,也不存在会产生实质性竞争的可能性,因而光大集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内遵守了相关不竞争承诺。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7 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8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0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 16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30在北京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8人。其中,刘济平先生、张敬才先生、汪红阳先生、朱武祥先生、王文艺女士、黄琴女士、李显志先生现场参会,张立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监事会由刘济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的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合规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公司2017年度风险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专项调研报告的议案;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7日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1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8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5名。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17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及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2017年,公司严格在《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

 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签署了《金融产品及服务框架协议》、《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就2016-2018年度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于招股书中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年度上限进行了披露。2017年,公司严格在H股招股书披露的年度上限内执行交易。

 2017年,本公司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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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

 2017年,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或产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开展,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交易涉及金额为22.55万元;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2018年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一) 预计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房屋租赁

 ■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

 (二) 预计与其他关联/连人(士)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联人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本公司日常经营中,上述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或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如下: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2)证券及金融服务

 ■

 2.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连人(士)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8.45%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600亿元,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公司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注册地香港,董事会主席蔡允革。公司秉持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一级市场基金、二级市场基金、结构性融资及投资等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同时作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积极发展中国及新兴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8 月,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等。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其他关联人

 主要包括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立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

 3. 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人(士)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连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2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变更,预计将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收入会计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影响不重大。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本公司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一、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是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下述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准则24号(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修订)”);

 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修订)”);

 6.《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的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准则22号(修订)、准则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订)等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确认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公司决定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就新旧准则转换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4号(修订)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准则42号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公司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5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5日

 至2018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3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H股股东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详见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特别决议议案:7、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A股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H 股股东:

 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3、参会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5:30

 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1788 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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