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7 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07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君禾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2018年3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张阿华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将股东、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者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公司制定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周惠琴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周惠琴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周惠琴属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关于实施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及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建议,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为2018-010号《君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完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捷女士因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原因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聘任安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合理决策,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宁波广鑫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购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的28,894.00㎡土地、16,798.26㎡建筑物,交易价格人民币6,000.00万元。
公司此次拟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后,拟变更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变,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关联交易。
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为2018-012号《君禾股份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七项议案。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为2018-014号《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 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08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君禾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4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春海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订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制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议案》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拟与宁波广鑫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购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的28,894.00㎡土地、16,798.26㎡建筑物,交易价格人民币6,000.00万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09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君禾股份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3.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3%;预留16.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7月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阿华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潜水泵、花园泵、深井泵、喷泉泵等家用水泵产品及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君禾股份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83.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3%;预留16.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0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激励对象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6.43%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94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9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0.55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KPI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作为一家主要经营家用水泵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家用水泵行业的领跑者,产品覆盖了欧洲、北美、大洋洲家用水泵主要消费区域,并于世界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市后,公司将继续稳定现有欧洲等成熟市场客户,积极拓展美洲、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深化国内外自主平台营销,同时积极探索建设以网上销售为代表的网络销售新渠道。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18年~2020年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后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将分别不低于18%、32%、48%。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君禾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6、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8、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9、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程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程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限制性因素,其中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价值,理论上等于买入对应期限认沽期权的价值。
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18年3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2.39元(2018年3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每个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加权平均期;
3、历史波动率:工业机械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83.40万股按照相关测算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927.7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18年4月授予,则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 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10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 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11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应捷女士因工作内容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对其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的工作及贡献表示感谢。
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安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安力先生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安力先生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安力,男,1987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宁波三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临海东都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5年9月起任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联系电话:0574-88020788
传真号码:0574-88020788
电子邮箱:zhw@junhepumps.com
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12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君禾股份”)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事项已经2018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 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2500万股,发行价格8.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2,3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9,090.19万元。该等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54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专户管理。
截止2018年3月24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二) 本次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合理决策,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增加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拟增加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智能”)为“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主体,即“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和君禾智能。
2、变更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拟将“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地点由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变更为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
3、变更实施方式
公司拟将“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购入土地、厂房。
本次拟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如下:
■
2018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作上述变更。
此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一)原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前,“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实施主体为君禾股份,已于2015年12月2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备案(立项编号:鄞发改备【2015】147号)。该项目计划投入金额16,526.00万元,其中计划以募集资金投入16,526.00万元,项目建设期15个月,项目达产后可新增年均销售收入28,550.00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20.78%,投资回收期(静态)为5.96年(所得税后)。截止2018年3月24日,该项目尚未开始建设。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原因
项目原实施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厂区内,该地块受《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的政策因素影响,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按原计划启动项目建设。此外,公司2015年、2016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9.44%和113.28%,处于超负荷生产状态,公司亟需快速增加产能,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通过购入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的土地和厂房并进行改建,可以减少土建施工等项目建设时间,大幅缩减项目实施周期,有利于公司及时缓解产能缺口;同时可利用该块土地面积大、地理位置佳的优势,更合理地规划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化公司整体产业布局,促进公司业务更高效发展。
2、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增加君禾智能为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争取奉化区税收及政策优惠,有利于项目运作和实施,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一)变更后项目投资计划
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后,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
变更后项目投资总额17,016.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6,526.00万元,差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
变更后本项目建设期为9个月,较变更前减少6个月。项目达产后可增加年均销售收入28,550.00万元,增加年均净利润3,120.00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20.05%,投资回收期(静态)为5.65年(所得税后)。
四、 购买资产概述
公司拟与宁波广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铝业”)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购买其拥有的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之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其上的全部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宁波市(奉化)不动产权第0021015号)。
依据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18】21003号),双方经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0.00万元。双方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萧王庙街道已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签署项目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广鑫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奉化市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陈陆军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铝制品加工;铝制品、常用有色金属、常用黑色金属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30,621.96万元,净利润为-32.62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9,525.92万元,净资产3,862.99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以上交易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标的资产概况
1、概况
■
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标的资产的帐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3、出让方运营情况
广鑫铝业取得上述标的中的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上述标的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目前,标的资产用于对外出租。
(二) 资产评估情况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出具《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所涉及宁波广鑫铝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18】21003号),对拟收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拟收购资产账面净值2,777.68万元,评估价值5,930.90万元,评估增值3,153.22万元,增值率113.52%。
七、 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为加快项目实施、提高项目推进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办理本次收购资产相关事宜,包括签署资产收购协议、签署相关资产过户资料等文件。
八、 本次变更并收购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及用途。
(二)本次变更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规模优势和全产业链整合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
(三)由于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项目相关资产交割手续。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九、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安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华安证券同意君禾股份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 《君禾泵业年产125万台水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17 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13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周红文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4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 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红文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红文先生,1974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利时集团团委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总务科长,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党支部书记、董事会秘书,现任宁波旷世网贸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年11月13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红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购买资产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征集对象:截至2018年4月9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 征集时间: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1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
收件人:安力
邮政编码:315000
公司电话:0574-88020788
公司传真:0574-88020788
电子信箱:zhw@junhepumps.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周红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披露的《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红文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617证券简称:君禾股份公告编号:2018-014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4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4月12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12日
至2018年4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独立董事周红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3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8年4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登记地点: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股东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和信函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邮编:315000
3、联系人:安力
4、电话:0574-8802 0788
5、传真:0574-8802 0788
(二)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三)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18年4月12日下午14:00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特此公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4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