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被告赔付原告人民币80,174,160元(此金额为标的票据票面金额100,217,700元的80%)及逾期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人民币80,174,16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19日,利息金额为4,344,938.38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预计该案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日前,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第一中院”)出具的(2018)沪01民初49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海第一中院受理了华创证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次诉讼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被告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越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许志春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冯冠华
住所地: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商铺、岐关西路13号之二卡底层商铺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星瀚”)向被告一投保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标的为青岛星瀚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齐星集团”)签署的《购销合同》,共同被保险人为瑞高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瑞高保理”)。根据《保险合同》之《批单3》第4条的约定,如编号为2104466700500201702090704912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标的票据”)之承兑人齐星集团在票据到期日未及时兑付的,应当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根据《保险合同》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明细表》的约定,承保比例为80%,最高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与标的票据票面金额均为100,217,700元。
2017年2月,青岛星瀚与瑞高保理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瑞高保理,并向瑞高保理转让了标的票据。随后,瑞高保理与原告(代表“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专项计划”)签署了《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协议》、《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票据质押协议》,将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专项计划,并将标的票据出质给原告。据此,原告代表专项计划受让取得了保险标的项下所有权益,依法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青岛星瀚、被告一与原告共同签署了《赔款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有义务将《保险合同》项下理赔款项直接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作为标的票据质权人,指令相关银行在票据到期日(2017年5月15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付款提示,被承兑人齐星集团拒付,至此,保险事故已发生。原告及瑞高保理于2017年5月24日已书面通知被告一保险事故发生事宜,并向被告一提交了全部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及保险索赔申请文件。截至目前,三被告均消极应对、不予回应,更未能依法、按约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付原告人民币80,174,160元(此金额为标的票据票面金额100,217,700元的80%);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逾期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人民币80,174,16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19日,利息金额为4,344,938.38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影响
华创证券提起本次诉讼,仅为履行“华创证券瑞高保理(财盈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预计对上市公司利润无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