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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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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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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合同》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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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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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用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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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2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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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在中国民生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

 一、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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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1、投资者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仅能申请办理相同收费模式下基金代码的转换,即“前端收费转前端收费、后端收费转后端收费”,不能将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或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代码的份额。相关的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率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相关临时公告。

 2、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本公司的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

 1、中国民生银行

 客服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融通基金

 客服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

 公司网站:(www.rtfund.com)。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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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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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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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费率:

 ■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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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融通通瑞一年目标触发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4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按照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瑞A和通瑞B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年限收取赎回费用。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普通客户的通瑞A和通瑞B的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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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年指365天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养老金客户,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2)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通瑞C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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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瑞C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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