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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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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前端):001852;基金代码(后端):00185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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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1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转型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关于修改《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80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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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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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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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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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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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关于修改《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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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年为365日。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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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3250;C类份额基金代码:00325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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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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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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