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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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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1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披露了公司与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泽”)的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7-085号)。

 今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4日发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40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公司偿还华融天泽贷款本金65,000,000元;

 二、公司向华融天泽支付财务顾问费5,850,000元;

 三、公司向华融天泽支付利息1,682,805元;

 四、公司向华融天泽支付暂计至2018年3月14日的罚息、复利11,874,483.31元,公司还应以66,682,805为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至实际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五、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应向华融天泽支付的本裁决书第一至四款项下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408,452.61元(已由华融天泽全部预交),全部由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直接向华融天泽支付华融天泽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08,452.61元;

 七、驳回华融天泽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华融天泽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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