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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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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0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所做之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

 公司于2018年3月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终637号《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合国公司法》及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以公司作为被告,以新盛投资作为第三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确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昱成公司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其诉请基于新盛投资公司内部的决议而请求撤销兰州黄河股东大会的决议,其诉请明显缺乏诉讼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做出了驳回湖南昱成的起诉的裁定。有关该裁定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终637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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