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4号),原文如下:
“你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3亿元,所涉及的‘MIOT信息化系统’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分别为1.42%和18.68%;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6.1亿元,所涉及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机用高性能磁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3.26%,‘消防机器人及消防训练模拟产业化’项目及‘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超过1年未使用募集资金。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重大差异,且公司未解释具体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后续将尽快就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作出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